在劳动争议中如何计算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曾永前律师
(一)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计算基数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二)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计算方法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按下列规则计算:
1、按《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则《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2、按《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均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及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
4、劳动者月工资虽然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但用人单位并非因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计发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不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限制。
5、《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无须另行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