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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升律师
刘东升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管辖权异议

合同纠纷2009-05-18|人阅读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被上诉人: 上诉人东莞就与被上诉人关于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不服(2009)东二法民一初字第号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9)东二法民一初字第号裁定,裁定由XX人民政府处理或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诉上诉人会关于用益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受理后。上诉人认为,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间产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争议应由东莞市XX人民政府处理。一审法院以“不动产所在地在东莞XX因此认为法院有管辖权”而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裁定的理由答非所异,没有回答不应由东莞市XXX镇人民政府处理而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事实与理由,没有解决本案是否应由上诉人提出的是否应由东莞市XX人民政府处理先行处理的问题,系适用法律错误。 虽然法院立案时只对原告诉讼的事实与理由作初步的形式上的审查,但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就应对原告提起诉讼的事实与理由及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作出全面的实质的审查,包括开庭进行质证,一审法院径行裁定,程序违法。 本案原告诉讼的标的是关于土地用益物权纠纷,原告诉讼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是其是否具有涉案土地使用权或用益物权,换言之,诉讼标的物如人民政府对其使用权或用益物权作出确认,则原告所诉纠纷包括原告提起诉讼的事实与理由不再存在,所以,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间产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争议应由东莞市XX人民政府处理。 综上,一审裁定没有对原告所诉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作全面审查,程序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异议的请求,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裁定由东莞市XX镇人民政府处理或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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