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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升律师
刘东升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模特摄影及肖像权使用协议书

合同纠纷2009-05-18|人阅读
模特摄影及肖像权使用协议书 协议人: (甲方) 协议人: 身份证号:需已十八以上 乙方) 甲方为本公司文化宣传进行广告拍摄活动,特邀公司职员乙方 作为本次拍摄活动协助模特,参与本次拍摄活动,为明确并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活动模特乙方自愿与甲方达成如下协议,并签约共同遵守 一、拍摄活动、摄影时间、地点由甲方与摄影师协商确定,乙方自愿配合甲方保证拍摄的作品内容健康、格调高雅、确实具有艺术品位,不得含有不健康内容。 二、用途、使用范围: 拍摄的作品的著作权,出版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均属甲方所有; 此样片涉及的乙方的肖像使用权归属甲方;乙方同意授权甲方将肖像作品用于宣传、展示、展览等合法用途的宣传品以及户外广告与电视广告宣传。 乙方同意授权甲方拍摄者可通过特殊的表现形式,在拍摄时将模特儿五官隐去,如剪影、背影或通过暗房技法加以处理,使作品中人物形象无法让人分辨。同意甲方拍摄者可在后期制作中对肖像作品进行技术处理。 三、版权归属及使用年限: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修改权、获得报酬权由甲方在存续期及存续期后五十年内所有; 四、报酬及支付方式:甲方同意在乙方完成拍摄后一次性支付乙方模特摄影及肖像权使用费 元; 五、违约责任:乙方订立本协议后不配合摄影师完成本协议约定的摄影的,乙方无权取得报酬;因拍摄广告造成乙方的自身家庭及社会矛盾,由乙方个人自行承担。 乙方完成拍摄后甲方不按约支付乙方模特摄影及肖像权使用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因甲方对乙方肖像作品进行技术处理所造成的与第三人的侵权由甲方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各执一份。如有争议可协商补充达成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协议人: (甲方) 协议人: 时间: 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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