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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伟律师
李红伟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保险专业律师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其他2011-06-21|人阅读
保险专业律师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李红伟[1]

[内容提要]保险业在我国被誉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与之相适应,保险专业律师服务市场必然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目前,我国的保险专业律师服务市场正在形成,百废待兴,存在着不少问题。在这个进程中,我们保险专业律师要勇于开拓,敢于创新,大力发展,立足实践分析好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探索出相应的对策。笔者结合自身从事保险专业律师服务十余年的亲身经历,通过对相关理论进行学习与研究,思考提炼出“认识、人才、经费”不足的三方面问题,并尝试性提出解决方案。希望本文能对律师同仁拓展保险专业律师服务市场有所助益。

[关键词]:保险 律师 市场 问题 对策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保险市场本身繁荣,保险创新层出不穷,保险从业人员素质高,保险法律法规健全,保险监管措施得力,保险专业律师服务市场因此得以蓬勃发展,已到发达阶段。而我们中国的保险业尚处发展初期,各方面都还存在不少问题,保险专业律师服务市场尚处发展中阶段。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加入WTO后,随着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我国的保险竞争日益激烈。保险市场正常运行需要有科学的保险法律服务体系为保障,这为我们保险专业律师服务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契机。

事实证明,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保险专业律师在保险领域中的作用日显重要。回顾11年的执业经历,笔者认为保险专业律师不仅能为保险各方当事人提供诉讼或仲裁代理服务;而且能通过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事务法律顾问介入保险法律风险的防范与管理工作,预防保险纠纷的发生,甚至能帮助当事人增加合法利润;此外,保险专业律师还能帮助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保险监管,帮助保险行业协会完善保险自律,从而对整个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保驾护航和推动促进的作用。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通过理论阐述和实务分析,归纳我国保险专业律师服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受才学经验所限,本文难免存在欠缺之处。在此,笔者也恳请广大读者多多批评指正。

一、保险专业律师服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不够

保险公司在总结发展存在问题的时候经常埋怨社会民众及单位组织的保险意识不强,投保率过低,可是往往看不到自身的“保险”(法律风险管理)意识也不强;我们律师经常抱怨保险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不强,保险法律服务市场较小,可是往往忽略了自身对这个行业的认知与了解。大家的抱怨都没有错,现实情况在那儿摆着,保险市场上的各方主体对保险的认识明显不足。可是我们抱怨的并不是问题的全貌,我们更需要研究出建设性的解决方案。

当今时代,信息就是生产力,观念引导行为。解决认识问题成为基础性的、第一位的要务。

1、从社会角度来看,没接触过保险的人习惯从字面上和主观判断上来看待保险;买过保险的人也很少在购买前认真通读保险合同全部内容。甚至在卖(修)车行潜在流行着“你在我们这儿买(修)车并通过我们来购买保险,不仅享受保险费的优惠,将来有事(在不在保险保障范围内)能给你变通处理”之类的话。窥一斑而知全豹,我们的社会民众和单位组织对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大数法则、射幸特征、道德风险等明显认识不够。这不仅导致我国的保险市场投保率不高,保险密度不够,也为保险各方当事人潜伏了巨大的法律风险。很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因此违法犯罪,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给整个善意投保人、被保险人群体乃至整个社会造成灾难。

2、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一位世界级的管理大师曾说过:“法律风险是企业二十一世纪最大的风险”。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在其发布的《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排名分析》的报告中曾指出:中国保险业的法律风险在所有行业对比中列第二位,其法律风险环境值高于42%,仅低于与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的医药行业。足见我国保险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确有重要性与必要性。

杰克·韦尔奇也说过:“法律风险是一种商业风险,商业管理人员有责任像管理企业商业经营其他风险一样管理法律风险”。遗憾的是,很多保险公司在内部培训以及平时宣导中以韦尔奇为榜样,但没有全面认识到这句话的深意,更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来落实。

笔者曾经受邀请连续多年在大连市保险高管(各公司中层经理以上数百人规模)培训会议上演讲,帮助保险公司归纳总结出:保险公司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公司因法律环境变化、他方行为、公司及其自身成员违法、违约、侵权、怠于行使权利、不履行应尽义务,从而遭受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这里的不利后果包括:失去商机或商业优势、遭受行业处罚或案件败诉、公司高管承担刑事责任等。这其中不仅有公司直接的物质损失、声誉损失,还包含高层管理人员时间、精力的耗费甚至丧失人身自由,以及对保险行业形象产生消极影响等等。笔者也曾引用实际经办案例系统阐述上述观点,能感受到大家的一些思想共鸣,但也明显发现解决这个法律意识问题还任重道远。

3、从律师角度来看,笔者本人从事保险专业律师服务11年,就大连地区情况来看,在我介入这块专业领域之前和之后也都有很多律师涉入,但始终坚持深入发展这块市场的律师并不多。通过与同行交流得知:有的律师认为这个领域的案件标的额普遍过低(多数争议都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有的认为保险当事人的要求过于苛刻;有的认为相关法律关系错综复杂…… 就其他地区乃至全国情况来看,这方面的发展也较滞后,很少听到有保险专业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协还没有设立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很多省市律协也都没有设立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大连市律师协会在2011年换届后才设立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笔者在全国律协经济专业委员会担任委员四年来虽然参与讨论过设立保险法分论坛但至今没有成形。可见,我们律师自身还没有普遍看好这个市场,对这个市场认识不够。

(二)人才匮乏

众所周知,21世纪的竞争主要是人才的竞争,人才是行业的核心竞争力。这一点尤其适用于以脑力智慧劳动为主的保险专业法律服务领域。

1、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层面分析

由于他们对保险本身不够了解,对保险专业的法律认识不足,对保险法律运用的判断能力严重不足,在他们购买保险和享受保险服务过程中,很少有人想到需要咨询保险专业律师或者由律师代办有关事宜,笔者在11年的保险专业律师从业经历中也只遇到过一位民营企业家就全家人的巨额保险产品购买计划咨询过,但在让我们出具了专业律师提供保险产品购买及合同履行全程服务的法律计划书后,因为律师费问题而一拖再拖,后来由于把资金用于地产投资而放弃了整个保险购买计划。即便遇到了诉讼或仲裁纠纷,他们中的相当比例也不舍得请专业律师代理;请律师的,多从亲戚朋友的介绍渠道而不是通过网站搜索或通过律师协会寻找保险专业律师来代理。笔者在11年中只接到慕名寻找保险专业律师的客户20人次,占笔者所有保险法律服务业务量的二十分之一左右。

没有需求就没有市场,上述现象都是造成保险专业律师市场人才匮乏的重要原因。

2、从保险公司层面上分析

实践中,笔者发现很多保险公司在分公司层面上不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也不设立内部法务部或法律岗,保险专业律师人才的市场从业机会因此大为降低。这类保险机构没有系统培养这方面人才的机制,只是在发生诉讼、仲裁或重大项目需要时,临时聘请律师或者直接由公司内部职员进行“救火”式处理。

还有相当比例的保险公司倾向于招聘和培养法律专业毕业生或社会律师直接成为公司内部职员,并用他们替代保险专业律师的全部工作,甚至自行代理全部的诉讼和仲裁活动。这些公司认为这样做有如下好处:一是法律事务工作好控制,职员们都比较“听话”,按照领导的旨意工作;二是用人成本低,省却了律师代理费……殊不知,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如果沦为领导的听话“工具”,如何能有效地防范公司法律风险?很多法律风险正是不懂法不守法的公司领导造成的。所谓的成本低只是表面现象,低工资招不来优秀的法律人才,让没保险专业经验的人直接担纲保险专业法律服务重任的代价就是导致官司败诉比例增加和法律风险加大,这不是“丢了西瓜捡芝麻”吗?另外,由于没有良好的内部法务培训体系,这些职员一直是“自说自话,自己琢磨”,很难成长为高素质的保险专业法律人才。

有些保险公司的确有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或包办大部分诉讼、仲裁及专项法律事务的传统,但其中相当比例的公司“任人唯亲”,公司领导倾向于从同学、老乡、朋友中选择律师。只有较少比例的保险公司做到了“任人唯贤”,从保险专业律师中招标聘请律师,提供系统专业法律服务。

3、从我们律师自身层面分析

由于保险专业律师事务所很少,从事保险专业的律师也不多,甚至原有的部分保险专业律师转向了与之有关联的海事海商、涉外等领域,这方面的律师人才缺少 “传帮带”,大家都重复性地“摸着石头过河”,自然导致这方面的人才匮乏。就笔者所知,律师流动到保险公司从事内部法务职员的数量远远高于保险法务从业人员进入律师行业的数量,即便从保险法务工作岗位转行做律师的,也没有直接作为保险专业律师的足够经验,甚至没有专门选择从事保险专业律师工作。

笔者所在的律师所成立四年多来只接收了一位原在外地保险公司法务岗工作过的律师;笔者服务过的20几家保险公司中这11年来只有一名公司内部法务岗转入律师行业,但他本来也是从律师行业转入保险公司的。而从律师行业转入保险公司内部的就笔者所知不下十位,甚至笔者本人也多次接到过香港人才经纪公司询问是否有意向到外资保险公司从事法律部总经理工作的电话和邮件。

(三)经费不足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钱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是万万不能的。这些通俗的话同样适用于专业的律师市场发展领域。

1、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

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用于法律风险管理的平均支出大约是公司毛利润的1%;而我国保险公司用于法律事务的支出平均只占公司毛利润大约0.02%,两者相差近50倍,而我国保险公司所处的保险发展阶段导致遭遇的法律风险又比发达国家保险公司多出许多倍,两相比较,我国保险专业律师收不到与其专业服务相匹配的律师经费也就不足为奇。

就笔者亲身经历而言,大连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律师费的支付上非常“计较”,通常都要与律师“讨价还价”,诉讼费用标准直逼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底线,常年顾问服务费用通常不超过每年8万元人民币,个别的低至每年2万元人民币,有的专项法律顾问费用仅相当于北京同行业的1/5,而且还常常晚于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个别的有晚于合同约定日期四个月才付款。

2、从律师角度来看

由于目前我国保险发展尚处初期阶段,社会对保险的认识不够,而且绝大多数保险纠纷本身标的额很小,律师不仅从保险公司获得的经费不多,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方面也所获有限。有些时候,保险法律事务委托人还对一些疑难复杂的保险纠纷案件提出风险代理的要求,律师接受这样的委托后,往往要先行负担办案经费,律师从事保险专业法律服务的经费也就出现了不足的问题。这也导致律师缺乏深入细致研究保险专业法律服务的动力,影响了保险专业律师市场的发展。

保险专业律师服务市场存在的这三方面主要问题互为因果,相互影响,看似简单,解决困难,是个值得深入思考研究的课题。

二、促进保险专业律师服务市场发展的对策

方法总比问题多。有志者事竟成。虽然保险专业律师服务市场存在着上述的主要问题,但也充满了机遇。只要我们立足于做好保险专业律师服务的同仁们达成共识,不断努力,用行动来改变现状,我们总归有“柳暗花明”的未来。

针对保险专业律师服务市场存在的这三方面主要问题,结合11年来身体力行的保险专业律师从业经验,笔者提出如下解决问题的对策,供大家参考借鉴:

首先要理顺自己的认知。古希腊的名言“认识你自己”是警世恒言。在当前中国,我们的律师服务市场在某些地区已经达到阶段性饱和,竞争激烈,“狼多肉少”,与其在同质化的服务领域惨烈竞争,莫不如开拓律师业务的蓝海。笔者在2011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之初就有缘接触了保险法律业务,当时就认识到这是一块律师业务的新市场,边做边学中,既不断提高巩固专业素养,又深入研究保险行业的发展规律,逐渐成为大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市场占有率较大的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大连保监局、大连保险行业协会的常年法律顾问;成为当地律师协会甚至省律协指定的保险法律公益事务承办律师,曾为全省律师执业保险条款出具过专业法律意见,曾代表律协起草提交《保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成为法院、政府机关及律师同行咨询保险法律专业意见的解答者;在全国律师论坛、专业委员会研讨会乃至国际保险研讨会中经常发表保险法律方面的论文并做演讲,荣获奖项,锻炼了自己,也扩大了作为保险专业律师的知名度……

在逐渐拥有上述经验、信誉的过程中,笔者通过与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的沟通交流,通过参与他们组织的研讨会,通过给他们提供法律讲座和培训,来影响保险业界对保险专业律师服务的正确认识;另一方面,笔者通过在《大连保险》杂志、各种地方报纸上发表有关保险法律的文章和案例分析,通过接受电视台和电台的采访,通过我们保险专业律师事务所的官方网站以及个人博客等八个网络平台来向全社会传递保险法律的知识和特点,以此来影响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群体对保险法律形成正确认识。

笔者在自己成为保险专业律师的同时,注意研究保险公司内部法务工作人员与我们专业律师的异同,注重结交和培养这方面的专业律师人才,不断发展和完善所里的保险专业律师服务团队;在成为大连律协首届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后,笔者也正致力于整合全市保险专业律师人才资源,准备打出大连保险专业律师的整体品牌,共同做大保险法律服务的市场。

笔者为了打造保险专业律师服务市场的良好发展空间,从自身做起,勇于同客户谈判,在铺垫认知基础上提出合理的收费标准,对于个别认识不够付费明显过低的客户敢于暂时中止合作,宁肯少接业务也不愿破坏这个市场前景。虽然失去了部分客户,原有律师经费有减少情况,但在优质客户的开发与维护上取得了更大的经费收益,这可能也是“二八定律”的实际反映吧。

在律师收费提高的基础上,笔者也增加了培育市场的投入,力争在宣传正确的保险法律服务意识、吸引培养保险专业律师人才方面取得不断突破;然后又进一步解决保险专业律师发展的经费问题,针对问题形成良性的对策循环。

相信随着越来越多的保险专业律师都能有的放矢地围绕问题坚持探索和实施解决方案,我们保险专业律师服务的市场必将越做越大,越来越好,与中国保险业一起步入发达阶段。

参考文献:

1、蔡奕:《各国保险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述评及对中国保险业开放的启示》,北大法律信息网

2、李红伟:《国际金融危机给保险法律服务业带来的挑战和机遇》,《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集》

3黄慧鹏等:中国保险法与保险法律实务》,华夏出版社2002年出版

4[]亚瑟·梅丹:《金融服务营销学》,王松奇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出版

5、徐涛:《我国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证券时报》201018发表

6、梅雪松:《中国保险业制度创新研究》,《财贸经济》2006年第8

7、孙芙蓉、张晓莹:《顺应时代变化,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新保险法修订访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中国金融》2009年第6

8、杨小勇、李晶雪:《保险的法律困境与出路》,《法律适用》2008年前两期

9、陶存文、耿宇亭、单丹:《基于法律环境的保险业创新发展思考》,道客巴巴网

[1]李红伟,男,辽宁信敏功律师事务所主任,大连大学特聘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辽宁省律师协会监事,大连市律师协会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大连仲裁委员会首席仲裁员,大连市青年联合会常委;曾发表专业论文及案例解析百余篇,多次荣获国家级一等奖;曾被评为大连市优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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