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3年11月14日,公司员工刘某骑电动车提前下班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刘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由于汽车司机无力支付医疗费用,2014年1月刘某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2月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之伤为工伤。公司不服,认为该员工下班出事地点非必经途径,且提前下班并非为上下班规定时间,因此不能做为工伤处理,于是,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案例解析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刘某受伤是因为机动车伤害,而法律只要求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并未严格限制必须在正常上下班时间受伤才能认定为工伤,另外,所谓必经途径,法律对此也未作要求,只要是上下班经过的合理的路线,都应当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刘某的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2、刘某可与公司进行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可提起诉讼。如“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例的诉讼中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刘某不必负有举证责任,在获得行政诉讼的认可后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