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期间律师有力辩护促当事人无罪获释
【涉案经过】甲系一高中女生,因与其母斗气来酒吧与朋友聚会。其间一个朋友乙手机丢失,四处寻找无果,后调取监控发现甲有拿放手机的动作,后乙报警声称是甲偷了自己的手机,要求甲赔偿。甲因涉世未深,虽口口声声说自己没拿乙的手机,无奈在甲的朋友丙的劝说下,也是害怕真的被拘留的考虑,被迫同意和解。丙借给甲6000元赔偿给乙,丙又给乙打了4000元欠条,警方释放了甲。甲回家后,甲母认为女儿被冤枉,难以接受这一结果,后找到协调和解的派出所要求乙退还6000元,警方将乙找回退还了6000元,但同时下达了对甲的刑事拘留通知书。甲母遂请律师进行维权,要求释放甲,还甲清白。
【律师分析】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是甲偷拿了乙的手机,酒吧监控图像昏暗,无法分清甲拿放的是自己的手机还是别人的手机,另外酒吧这种地方,在多人聚会的时候,也很可能是乙自己串座遗落在别处,也可能是在他人醉酒的情况下误拿了乙的手机,乙的手机最后也在该酒吧内其他地方找到,警方对甲的刑事拘留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也没有实在的证据,因此应当予以无罪释放。后经律师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交涉并提交相关法律意见,甲最后被无罪获释。
【法律意见】
对甲不予批准逮捕
法律意见书
申请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罗春利律师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甲申请不予批准逮捕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甲因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8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现已由朝阳分局移送贵院批准逮捕。申请人依法受托担任甲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结合本案中情况,甲不具备批准逮捕的条件。具体如下:
1、甲本人否认盗窃了事主乙的手机。
2、并无充分证据证明甲确有盗窃他人手机的行为。现场录像中甲拿的是自己的手机和充电宝。
3、乙的手机并未在甲的包内、衣内、家里起获,而是从事发酒吧甲未去过的卡座上发现的,无法排除他人移动或乙本人串座喝酒自己遗落所致。
4、甲对6000元已付赔偿的解释,是因为当时虽被冤枉但担心自己会被拘留而害怕,且想早点了结此事,加之同学丙的劝说,对于一个上高二的、涉事未深的女学生来说是合情理的。
本案中甲自始致终坚称没有偷拿他人手机,手机也是在其他地方找到。在深夜的夜店酒吧这种地方,喝酒蹦迪的人在卡座上乱串,手机随手乱放的情况太过普遍,来玩的客人又都醉醺醺的,普遍记忆失聪,认定手机“被盗”应极其慎重,如是他人拿错,或是事主本人串座遗忘,本案将成错案!故而,侦查机关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尽快撤销本案,释放甲,避免造成冤案,给一个还未步入社会的幼小心灵抹上终生的阴影!本案中,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甲确实盗窃了他人手机,本案达不到逮捕应具备的条件,故而请求贵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罗春利律师 2018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