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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金滨律师
刘金滨律师
山东-淄博
主办律师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刑事辩护2009-06-12|人阅读

王**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被告人王**亲属的委托和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王**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庭审为其辩护。庭前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王**,刚**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和审理,现已对本案有了深刻的了解。我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王**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证据和定性都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被告人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王**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二、王**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有认真悔改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 三、王**没有犯罪前科,系偶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王**及其家人已经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现分述如下: 一、王**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王**不是本案犯意的发起者,犯罪行为的组织、指挥者,犯罪同伙的召集者和犯罪工具的提供者。 纵观本案的发生,起因在于李**和王诚及其朋友被王建殴打后产生报复动机,于2005610日晚,李**和王诚、汪蜂在饭店遇到王建及其朋友车长鸣后,李**认为报复王建的时机已到,于是提前离开饭店,并提议叫上人在饭店外等着,等王建出来时打他。李**的提议是引发此次案件的关键,并且该提议当场经过与王诚、汪蜂商量,得到两人的同意。随后,李**打电话叫来了王名、王**,王诚打电话叫来了毛宾、韩寒。根据李**的供述,召集同伙的联络工具是李**的手机。(以上事实见200697日对李**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4页)致受害人车长鸣受伤的犯罪工具——砍刀也全部是由李**提供。同案被告人汪蜂、王**的供述也证实上述事实。由此可见,在这次共同犯罪中,李**是犯罪的首要分子,其虽然没有直接动手,但是其教唆、组织、策划和指挥了此次犯罪,并提供了犯罪工具,是主犯。王诚、汪蜂当场同意李**的犯意表示,增强了李**实施此次犯罪行为的信心和意志,可以说,其两人在此次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也相对较大。而其他人包括王**在内,是受李**、王诚的指示,其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较小的作用,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应当对王**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王**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认真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在伤害车长鸣的犯罪过程中,王**处于站场助威的角色,并没有明显的犯罪动机,而且从法医鉴定报告来看,车长鸣主要受伤的部位是左上肢和左脚踝、脚背部位及其肌腱,而没有证据证实王**对车长鸣上述主要受伤部位进行了伤害。在具体主要是谁砍了车长鸣,以及谁在追赶砍人过程中跑在最前面这一情节的供述中,汪蜂和王**的供述都证实:王诚、韩寒、汪蜂、王名跑在前面,王**在以上四人后面。同时两人的供述也能证实:王诚、王名、韩寒都砍得钱学明很厉害(王**的供述:王诚和另外一个不是王名就是汪蜂,砍得这男的最狠,这个人身体右侧着地躺着,我看见谭念城砍了他左胳膊、左腿(大腿还是小腿忘了)得有三四刀,我用砍刀朝他左小腿外侧划了一刀”…. 我看见王诚、汪蜂、王名的砍刀上都有血,我刀上没有血”…. 韩寒砍了那人脚上一砍刀,具体砍在脚的什么部位没看清。以上事实见王**第一次供述的讯问笔录第45页)。而且汪蜂的供述证实王诚、王名、韩寒砍了钱学明,但证实王**在其后面,没有证实王**砍了钱学明。(对200694日对汪蜂的讯问笔录第6页:王诚、韩寒、王名在我前面,他三个都用刀砍钱学明来,具体砍的哪没看清,我后面的韦科,李**没动手,我后面好像还有一个,不是王斌就是李健)这与王**供述其跑在后面,轻轻地用刀划了钱学明小腿一刀,刀上没有血的事实基本吻合。因此,我认为,王**在伤害钱学明这一情节上,因为没有明显的犯罪动机,确实要比王诚、韩寒、王名轻,应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另外,王**在归案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时间坦白供述犯罪事实,并在第一次讯问中如实供述了同案犯李**、王诚、汪蜂、王名、毛宾、韩寒和魏可。而且从今天的庭审中也可以看出,王**对自己的行为对他人造成的伤害深感悔恨,并表示愿意重新做人。认罪态度好,能真诚悔罪,应酌情从轻处罚。(见2006122日对王**的讯问笔录) 三、王**没有犯罪前科,是偶犯、初犯。 四、辩护人会见王**时,王**请求辩护人转达对受害人的歉意,并要求家人积极对受害人赔偿。开庭前,王**家属已经受王**委托对受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并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王**是从犯,所起的作用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归案后坦白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认真悔罪表现,没有犯罪前科,并且已经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建议法庭综合考虑以上情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 谢谢! 辩护人;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 刘金滨 二〇〇七年四月 日 该案案情比较复杂,而且受害人伤情为重伤。接受委托后,律师主动与被害人联系,并约见了被害人,向其阐明了被告的歉意和有意赔偿的表示,并取得了被告的谅解。受害人同意在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告人达成协议。为被告人从轻判决创造了条件。最终该案以法定刑量刑幅度范围之下判刑两年零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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