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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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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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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开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2013-07-24|人阅读

一、有关规定:

1、《建筑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200174日施行的修改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和第13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及七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条款规定分析:

建筑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实际中有两种情况:一是该项工程已经具备了本法规定的开工条件,但未依照规定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二是工程既不具备规定的开工条件,又不履行开工审批手续。

因此,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擅自施工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首先,凡是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应依照本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补办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有关批准手续。   其次,责令改正,即要求其依法补办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同时,根据该工程项目在违法开工时是否具备法定开工条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经审查,确属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在补办手续后准予其继续施工;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则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以罚款。所谓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是否处以罚款由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影响大小等具体情况决定。

注: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可结合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进行确认:

1、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可结合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进行确认:

1、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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