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形成的合同文件往往很多,如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等等,由于这些组成文件文件共同指向一个标的,因此出现含糊不清或对同一内容的表达不一致的情况时,需要事先约定一个解释顺序,并以在先的文件的规定为准。
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合同文件的结构组成进行增减,也可以参照有关惯例自主确定组成文件的解释顺序。合同的组成应关注的是内容,而非载体,解释顺序重点考虑的是合同目的的实现而非刻板的条条框框,合同双方可以按照谈判结果约定符合具体工程要求的特定合同合同文件组成内容和解释顺序。
现在已经普遍认同的几个排序有:1、协议书处于最优先的解释顺序(因协议书内容为统揽性文件);2、专用条款优先于通用条款(相对于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修改与补充,更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3、图纸优先于工程量清单(图纸是基础性资料,更能准确体现工作范围和技术要求)。
除上述文件顺序外,对于其他文件,在考虑排序时应把握以下原则:
1、更能体现真实意思的文件优先
2、公司明确将特定文件作为一项特别要求并希望能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贯彻得文件可以优先。
3、某个特定文件是在对另外一个文件的基础上修改或扩展的,则该特定文件优先。
4、涉及合同价组成或技术要求的文件,以更能全面体现工作范围以及要求更高的文件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