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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涛律师
赵江涛律师
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当事人仍可以在未恢复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

执行2024-05-23|人阅读

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在京职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裁判要旨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本案执行依据被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下,A公司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是否必须满足本案已经恢复执行这一条件。

根据B中院查明的事实,2005429日,B中院作出民事裁定: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公司抵押的全部财产予以查封、评估、变卖,变卖款项为2180万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卖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4月施行)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B市区公证处作出公证书终结执行。由此可知,民事裁定是基于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原因而终结执行,实际属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范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关于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中院应当在受理A公司变更申请的前提下,对其申请是否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实质条件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B中院、河南高院认为本案处于执行终结状态且尚未恢复执行的情况下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无法律依据,属于错误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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