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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中,买受人垫付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后,能否从拍卖款中优先受偿

执行
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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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涛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金融机构合规部主任,在京执业20余年,办理各类疑难、复杂争议案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咨询内容】::司法拍卖中,拍卖公告已告知竞买人“针对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过户税费部分,买受人应先行垫付后再向执行法院申请退款。如拍卖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将不再受理退款申请,买受人应另行向被执行人追偿。”现买受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的规定,主张法院对案款分配的规则设置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其垫付款应从拍卖款中优先受偿,该主张是否应予支持?

【答疑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该种情形目前尚未出台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和要求,各地法院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部分法院在拍卖公告中明确优先扣除,也有法院公告中明确此费用不具有优先性,该问题在实践中有诸多争议。对此问题的判断和处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仅是国家税务局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回复,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或者相关司法文件中并未做出明确要求,因此该复函并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不能直接作为法院执行的依据。 其次,在司法拍卖中,被执行人欠缴过户交易税款的债权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相比较,并不一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欠缴的税款发生在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只有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普通债权或者在优先权设立前欠缴的税款,税收债权才具有优先受偿权。再次,若执行法院允许被执行人应缴纳税款优先受偿,可能损害申请执行人和其他被执行人的利益。一方面,法院从拍卖款中对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优先受偿,在拍卖款不能完全覆盖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况下,无疑会减少申请执行人可提取的受偿金额,导致申请执行人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在存在多个被执行人时,法院优先支付被执行人应缴纳税款会增加未受偿债权金额,导致其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债权数额增加,合法利益受损。最后,就提问中所涉案件而言,拍卖公告中明确“如本次拍卖所得款项扣除相关费用,不足以清偿本案全部债权的,本案中不再受理买受人的退款申请,买受人应另行向被执行人追偿,追偿不能的风险自行承担”,对于税费承担及处理方式表述的清楚明了,不存在误解或者混淆等情形,竞买人参与竞买视为对拍卖公告公示内容的认可,其在认可拍卖公告设定的条件并竞拍成功后,又主张其关于垫付款从拍卖款中优先受偿,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因该设定条件而未参与竞拍的潜在竞买人而言也不公平。综上所述,该案竞买人在拍卖公告已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在竞买成功后又主张垫付款应从拍卖款中优先受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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