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潘晓枫律师
潘晓枫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赔付金额不等于保险金额

损害赔偿2008-01-07|人阅读
案情:2006年10月23日,武某驾车行驶在京沈高速公路盘锦段时,突发生交通事故,因汽囊及时打开,车内人员仅受轻伤,但车辆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武某深感庆幸的同时,又暗自高兴,自己已为该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购买新车的价格15.6万元,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以再购买一辆同型号的新车。没有想到的是,保险公司却拒绝了他的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表示,赔付金额只能限制在车辆的实际价值以内,不能以投保金额计算。由于武某的车已使用了三年零五个月,去除车辆折旧,现值只有6万元,所以保险公司最多只能赔付6万元。武某遂以保险公司事先没有说明,事发后赔付金额过低,不能补偿他的实际损失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按保险金额赔付损失。分析:办理车辆投保时,保险公司的通常做法是,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三种方式确定:1、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2、按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3、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出部分无效。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理赔时的通常原则为: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保险公司将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其道理在于,保险的宗旨是为了分担风险、减少损失,最大程度的降低灾难事故对被保险人生产、生活所造成的影响。保证投保人在出险后能得到适当补偿,尽可能恢复到事故发生以前的状态,即保险的补偿功能;不允许投保人因为赔付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使保险成为一种牟利的手段,所以才有保险不获利原则。该车现值6万元,就是说该车现在对武某的利益只有6万元,那么武某做为被保险人获得的赔付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车辆的现在价值,要求按投保价格理赔是不正确的。判决结果:依法驳回武某的诉讼请求。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