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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晓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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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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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未在厂区, 能否算工伤?

损害赔偿2008-07-09|人阅读

  凌晨时分,工人张某睡在工厂门口的推土车上,被货车轧伤,他是否算工伤?法院一审认定属于工伤。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明山水泥厂从事水泥包装工作。200684日,张某上晚班,时间为晚19时至次日早7时。85日零时许,张某回宿舍吃夜餐,吃完后返回明山水泥厂,因同组工友还在吃夜餐,张某便从明山水泥厂内推出一辆推土车放在明山水泥厂大门口右侧,在车上休息等待工友回来一起工作。零时20分许,张某被倒车进入明山水泥厂的货车轧伤,经诊断为右胫骨下段骨折、右趾骨下肢骨折。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不负事故责任。20069月,张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1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于121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明山水泥厂不服,向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这一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认为,张的情形应属工伤。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行政复议决定。

律师说法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事发当晚,张某的工作是从事水泥包装,零时许,工人们停下工作吃夜餐,张在吃完夜餐后,等待工友开工的时候发生了事故,应该认定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内。

2对于工作场所的争议问题,从本案查明的情形看,虽然伤害的地点是在工厂的大门口,但不能简单地以工厂的大门作为确认某一场所是否属于工作场所,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事发当时的情形予以考虑,故应视为张某在工作场所之内。

3对于本案事故发生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引起的,本案是因为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张某不负交通事故责任。那么张某在工作时间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呢?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张某是在等待工友一同工作的时间内受伤,与其从事的工作有关联的观点是成立的,也符合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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