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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

婚姻家庭2020-08-21|人阅读

案情简介

1985年,原告与被告樊某在福田区登记结婚。2013年1月9日,被告唐某租住在原告儿子名下房产,后两被告发展为情人关系。

2013年8月24日,被告唐某解除租赁合同,与被告樊某另租房居住,双方维持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至今。

2018年4月,原告得知2017年3月6日,被告樊某通过银行转账赠与被告唐某10万元供其挥霍。被告樊某在原告婚姻存续期间,未经过原告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被告樊某的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樊某向被告唐某转款10万元为赠与关系,而被告樊某否认系赠与关系。被告樊某主张该笔款项系案外人樊某1向被告唐某出借的资金,资金流向为:案外人樊某1于2017年3月6日通过其妻子钟某账户转给被告樊某,同日,被告樊某将上述款项再转账给被告唐某。

于2017年5月6日,被告唐某向案外人樊某1账户转账10万元。案外人樊某1确认案涉10万元是出借给被告樊某,亦认可被告樊某通过朋友账户还款。

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案涉10万元系被告樊某所有,亦不能证明为被告樊某赠与给被告唐某,原告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告主张确认被告樊某与被告唐某的赠与合同无效,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一向被告二转账能够证明存在借贷关系,则不属于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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