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只对“运算”负责,不因“验算”而受表彰或处罚——评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张海波被表彰事件
据“遵义审判”公号发布:今天(2019年3月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对遵义市中级法院法官张海波记个人二等功的决定,同时对参与审理陶某涉嫌故意杀人案的合议庭记集体二等功。该信息公布后,公号下面一大片的点赞。大家都对依法办案,勇于担当的张法官及其合议庭表示了相当大的敬意。这个案件的审判,极大地提高了大家对司法审判公信力的认可度,让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得了高度的赞誉。由于笔者常年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对于该案也曾是投以了一定的注意。现在将该案的案情和审理过程简单整理如下:
【案情简介】2011年4月6日早上,有人发现冉某波在其旧居被人杀害后报警。警方侦查发现,事发当晚,冉某波与其情妇陶某在一起。根据小区视频显示,冉某波与陶某于4月6日凌晨2时许进入小区,当日早上6时左右,陶某衣衫不整地离开小区,同一时段,视频中再未出现可疑第三人。于是陶某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以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
【控方观点】公诉方认为, 陶某因感情纠纷,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证明其构成犯罪有被害人尸体、凶器等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且被告人有作案时间,有现场在场记录等,足以认定陶某杀害冉某波的事实。辩方提出没有鉴定出陶某的指纹是因为指纹被大量的鲜血所覆盖,仅该点质疑并不能说明陶某没有作案。
【辩方观点】辩护人认为,陶某并无杀害被害人的动机,且被告人做过多次无罪供述。被告人之所以没有报案是害怕奸情败露影响家庭。其做有罪供述是想到反正冉某波都已经死了,自己也不想活,随便说算了。本案的取证程序上存在有不符合取证规则的地方,需要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关键的事实是:作案凶器上没有陶某的指纹,且现场未见有血手套印痕表现,没有发现擦拭刀的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冉某波系陶某所杀。鉴于本案指控陶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未形成证据链,证据搜集未达到指控犯罪确实充分的程度。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辩护人请求法院宣判陶某无罪。
【审理过程】合议庭法官经现场调查发现,案发房间四周都有喷溅的血迹,这意味着当时一定发生了打斗,但是身材瘦弱的陶某和五大三粗的冉某波显然无法产生抗衡,此外,现场提取的证物——一把刀具也没有陶某的DNA和指纹,间接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在陶某的辩护人向法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后,法院同意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
【裁判结果】遵义市中级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应宣告无罪。
【事实真相】2014年2月,湄潭县看守所里的黎某被同监室的人犯举报,后其承认了是他自己盗抢过程中将冉某波杀害。经过审理,黎某犯抢劫、强奸、杀人案被判处死刑。2018年7月19日,遵义市中院对黎某执行了死刑。
这起案件的审判非常准确地运用了刑事诉讼法,科学地运用证据规则进行裁判,获得了一个正确的结果。实际上,大量类似的案件,在很多地方是不敢其实也没有作出无罪宣告的。按照中国长期以来司法上通行的潜规则,对于证据不确实充分、存有疑点的故意杀人案件,往往是采取“疑罪从挂”“疑罪从轻”的裁判方法。等到“亡者归来”或者“真凶再现”的时候,才敢于将原来的案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往往改判后,被告人已经在牢中坐了若干年,对司法公正早丧失了信心。“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财政上(其实是纳税人)还要为此而支付一大笔国家赔偿金。之所以大量的案件不敢像张法官这样的大胆下判,而是采取留有余地的判决呢?
笔者揣摩最大的因素是“不敢放过一个坏人”的观念作祟。这个理念的反面就是“冤枉一个好人是无足轻重的“,反正最后发现了错误还是可以“有错必纠”的,留有余地的人还在监狱里,还是有机会平反的。岂不知“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而且对于很多被冤枉的被告人来说,是没有那么多的“亡者归来”和“真凶再现”的。等待他们的,就是冤死。
这起案件的审判长和合议庭之所以能够在“三八节”获得表彰,其实还是在于“真凶再现”“验算”了张海波法官及其合议庭运用证据规则“运算”该起案件的准确性。如果没有真凶黎某的发现,我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断然不敢因为张海波审判长及其合议庭“运算”正确而进行大力表彰的。
在公号文章中,贵州省高院认为“该案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面对社会舆论压力,始终坚持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综合运用证据规则、日常经验逻辑、排除合理怀疑等方法,严谨周密地审查判断案件事实、证据,杜绝了冤错案件发生,维护了司法权威,最终使无辜者免于刑事追究,让正义得以彰显。”
认为“张海波作为该案审判长,沉着应对,审慎把握,坚守证据标准,展示了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的职业精神、优良的司法素养和一流的庭审驾驭能力。合议庭对该案的审判,是建立在严密证据体系基础之上的公正裁决,是在刑事诉讼规律指导下取得的成功范例,充分体现了人权保障理念和程序公正理念,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诚然,这些说法无论怎么表述都是正确的,是值得广大刑事法官学习和借鉴的。但是,笔者最想说的是,一名刑事法官及其合议庭只是对其“运算”正确负责,至于结果是不必关心的。如果任何一名刑事法官及其合议庭不会因为“验算”错误而反推“运算”错误,不会因为“验算”错误而受到处罚(可能放纵了坏人),我们的司法公正反而会得到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