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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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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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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辩护词

刑事辩护2008-04-15|人阅读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和典正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上诉人高某某的二审辩护人,现辩护人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没有证据表明仅仅是上诉人的抢劫行为导致孙某某的死亡。根据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分局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孙某某系被他人用刃类锐器刺伤左肺、左侧股动脉、股静脉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这些刺创并非都是上诉人高某某所造成的。一审判决认定孙某某的致命伤是上诉人高某某一人所为,是认定事实不清。

二、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一)上诉人高某某只抢劫过一次,系初犯。

(二)在与陈某某、宋某某、黄某某三人共同实施的抢劫行为过程中,上诉人所起的作用完全相同,并没有主次之分。

首先,上诉人高某某并非抢劫活动的指挥者,抢劫被害人孙某某是他们四人合谋之后共同实施的。

其次,作案工具是陈某某、宋某某、黄某某三人提供的,上诉人高某某只是参与抢劫。

第三,根据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分局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被害人孙某某的致命伤至少有两处,这两处致命伤并非都是上诉人高某某一人所为。

第四,抢劫所得财物大部分被陈某某、宋某某、黄某某三人拿去,上诉人高某某并没有多占多分。

因此,一审判决上诉人高某某死刑立即执行,明显量刑过重。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高某某的合法权益。

辩护人:典正律师事务所 匡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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