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房屋买卖纠纷)
合同纠纷2010-05-25|人阅读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江苏连云港云台山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朱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曾金峰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在1998年9月份,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也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据来否认该协议的真实性! 二、自从被告将该房屋交给原告以后,原告就一直在此居住,从1998年9月份起,连云区板桥镇台南盐场派出所每年都为原告办理暂住证,这个事实情况可以由经办的警官证明,同时,板桥镇台南盐场派出所存有办理暂住证的存档材料,需要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这个事实足以证明原告居住在该房屋具有合理合法性。 三、在2007年4、5月份,被告及其子女想强行占据原告的房屋,并且在原告的房屋周围和院子里搭建房屋,原告向板桥镇台南盐场派出所报警,该所卢警官到现场调解,后来,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这个事实情况能够证明原告一直在积极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在2007年9月原告以被告侵占原告的房屋为由,向连云区人民法院起诉,后来,经过法院的二次开庭审理,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一共调解了四次,最终,双方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没有调解成功,原告一直相信法官会给予一个公正的判决,相信法律的公正性! 五、这件事情从原告买了被告的房屋到目前为止,时间持续了将近十年,被告在最近二年才找原告交涉房屋买卖的事情,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来讲,被告的行为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根据法律规定,法律已经不再保护被告的胜诉权了!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律师:曾金峰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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