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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学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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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助人后的尴尬

损害赔偿2008-06-06|人阅读

“原告为了被告的利益,毫不犹豫地答应被告的要求,前去帮助被告,这是一种我们社会需要并且倡导的助人为乐的精神,但是现在原告在帮助被告的过程中受了伤,作为受益人,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中肯地发表着自己的代理意见。

“我并没有叫他来帮忙,是他自己要来帮助我的,所以我只愿意再承担他的全部医疗费用。”坐在被告席上的被告不敢面对原告,他侧着头低声地说道。

坐在原告席上的朱**此时心潮起伏难平,几个月前自己受伤的情景历历在目。

朱**是本地农村人,他农忙时种地,还买了一台小四轮拖拉机,农闲时帮助工厂运些货物,两不耽误,生活日趋小康,有滋有味。但这次助人的经历却改变了他的生活现状。 这天下午,朱**像往常一样在一家工厂将车上的货物卸下。这时,同样往厂里运送河砂的个体户邵梁**急急忙忙地跑过来,称自己驾驶的四轮拖拉机由于装载过重,加之天刚下过雨,地面光滑,在上坡处打滑上不去了,需要帮助拖车。平时就乐于助人的朱**二话没说,立即驾驶自己的拖拉机随邵梁**赶到离厂不远的一条土路坡边,只见邵梁**的拖拉机拖斗车轮已经深陷。邵梁**从自己车上拿出一条钢索,将两台拖拉机连接起来。朱**驾驶自己的拖拉机在前边,邵梁**开着自己的拖拉机,一起挂档起步,想利用两台拖拉机的动力将重载的车斗拖出泥淖。可是两台拖拉机猛加油门,浓烟直冒,轮子还是在原地空转。邵梁**大喊:再加油!朱**于是继续加大油门。突然,钢索被拉断,朱**那台失去牵引重力的拖拉机猛的向前蹿去,朱**一时控制不住,拖拉机斜冲向右边的水沟,侧翻在沟里,朱**从驾驶台上一下抛了出去,重重地摔在沟里的乱石中,顿时不省人事。邵梁**见状急忙将朱**送到医院抢救。 朱**的拖拉机倒没有什么损坏,但朱**被医院诊断为肠破裂,左髋关节脱位,软组织多处挫裂伤。他在医院里躺了两个多月,后来经过评定,他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虽然伤残导致时而发作的隐痛让他有些烦躁,但真正让他痛心的是,自己帮助的人邵梁**仅来医院里探望过他几次,为他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后就再也没有过问此事,而拖欠医院近万元的医疗费不知该由谁来出。 朱**开始并没有想的太多,找到邵梁**,只要求他把拖欠医院的医疗费支付了。但邵梁**并不想再出钱,说:“你是在帮我,但出了这样的事纯属意外,都让我自己出钱也不公平”。朱**很生气,但又讲不出道理,只好去向律师咨询。通过法律咨询,他懂得了许多,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律师帮助下,他将邵梁**告上了人民法院,要求邵梁**赔偿自己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共八万多元。

在法庭上,邵梁**反口了,称拖车是朱**主动帮忙的,自己不小心受了伤,应当由自己负责。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朱**为了被告邵梁**的利益,无偿帮助其拖车时受到人身损害,无论朱**是主动帮助还是受托帮忙,邵梁**作为受益人依法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其辩称自己没有叫朱**去帮忙而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

于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邵梁**支付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的70%共计近六万余元。邵梁**不服该判决,提出了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终审判决书下来后,自知理亏的邵梁**或许是出于良心上的发现,很快履行了判决书的内容。拿到了赔偿的朱**虽然生理上的伤痛一时无法消除,但心理上毕竟还是得到了一丝慰藉。

事后,有人问朱**,再遇到这样的事还帮不帮?朱**想了一下肯定地答道:人都有难处的时候,该帮还得帮。 罗学源律师点评: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加需要这种助人为乐的精神。但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是,当助人者在助人时遇到自己的人身遭受到损害时,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该条规定非常明确地规定了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被帮工人明确地拒绝了帮工人的帮工,但也得在受益的范围内给予一定的补偿。

本案中朱**是在无偿帮助邵梁**拖车时造成伤害,且邵梁**运送沙子的拖拉机严重超载,使用的牵引钢索不符合牵引重物的要求。因此,其对朱**造成的伤害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朱**未办理驾驶执照,未预见到拖车过程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存在疏忽,故其对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节,对朱**造成的损害,判令邵梁**承担七成责任,支付朱**医疗费等费用共计近六万余元是合理的。 两千年前,墨子就曾倡导:“摩顶放踵,利天下而为之。”其意是指,对别人有利的事即使从头顶到脚跟都受到损伤,也要去做,这就是我们现代社会提倡的助人为乐精神。一个人在助人为乐的道德实践中会使自己的思想境界得到升华,从而乐在其中,乐在其后。然而,对于本案的朱**来说,他在助人为乐之后不仅遭遇无奈的痛苦和尴尬,还引发了一场官司,不能不让人深思。我们常说:“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然而有不少助人者事后却没有受到应有的关怀,境遇尴尬甚至凄凉,这不能不引起社会的关注。

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这部社会大合唱中至善至美的华彩乐章,也是中国人做人处事的一种准则,是一种亘古不变的美德。但是,道德准则也需要法律支撑,使助人者不至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受损而得不到补偿,这样才能使助人为乐这一传统道德信条在**时期构建的和谐社会里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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