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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学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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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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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车逃逸之后……

损害赔偿2008-06-06|人阅读

夏天的广东,酷热难耐。这天,晴空万里,湛蓝如洗,早上八点多钟的太阳已经白得刺眼,照在人身上热辣辣的。

阿珠推出丈夫的摩托车,准备去市场买菜。她平常去市场买菜都是骑着这辆摩托车的,虽然她没有取得摩托车的驾驶证,但驾驶技术已经够娴熟了。

阿珠和丈夫开了一个饮食店,昨天的生意不错。今天阿珠想去市场多买点菜。

阿珠驾驶着摩托车进入了城区,轻车熟路的她,驾驶着摩托车按正常的速度从东往西方向行驶着。

这时一辆小轿车快速地从北往南驶来,驶至大道的路口处时,阿珠一下子避让不及,两辆车猛然撞在一起,发出巨大的一声响。腿上一阵剧痛袭来,阿珠一下子摔倒在地,失去了知觉。

小车司机发现撞了人,并未下车,而且看到受害人俯卧在地,便猛一踩油门,绝尘而去。

这时有些在附近晨练的人目击了发生的这一幕。有人惊叫起来,旁边一个正在候客的摩托驾驶员见状,发动摩托车朝小车逃逸的方向追去,但无奈小车开得飞快,摩托车驾驶员追了一会儿,无功而返。

大家赶紧拨打120122电话,交警和救护人员火速赶到现场。救护人员将阿珠抬上救护车,而交警对现场展开勘查,经过现场勘查和对事故现场目击证人的询问,交警确认了逃逸的车辆是一辆小轿车,并且从现场找到了小轿车与摩托车相撞击时掉下来的号牌。

阿珠被诊断为右髋臼粉碎性骨折,右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裂伤。阿珠在医院住院一个多月,花了医疗费用五万多元。

交警部门对现场留下的号牌,委托省公安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确认该号牌是真实的,并且查出了该号牌的登记车主是邻市的先生。由于小轿车逃逸,无法作出事故认定,交警大队便向当事人出具《交通事故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阿珠出院后,经过法医鉴定,构成了两个十级伤残。但因为小轿车司机逃逸,阿珠不知道谁应该向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向律师咨询,律师认为可以要求号牌的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阿珠便委托律师对号牌的所有人先生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十多万元,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向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

法庭上,先生大叫冤屈。先生称,他的该号牌车辆是一辆小型货车,而交警确认的撞阿珠的车是小轿车。先生的货车于2003年到了报废期,当时停放在一个停车场里,而且注销了养路规费,所以不可能是他的车造成阿珠受伤。虽然现场有曾经属于他的车牌号码,但很明显小车是套牌,套牌发生的事故不应由他来承担责任。

阿珠的代理律师指出,肇事司机撞伤人后,驾车逃逸,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现场留下的号牌经鉴定是真实的,套牌是指套用真牌的假牌照,但从现场找到的号牌经鉴定系真牌,是与套牌相区别的,因此小车不属于套牌。即使被告的车辆是货车,但由于被告将报废车辆停放在停车场里,而没有履行车辆报废手续,导致号牌流失被他人利用,也具有严重过错,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主持双方调解,由于李先生坚持该案与他无关而调解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起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告知书》为据。肇事小车逃逸,依法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但原告无证驾驶摩托车,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以减轻小车司机的赔偿责任,本院酌定为肇事小车方承担事故70%的责任,原告承担事故30%的责任。现场留下的号牌系真实的,被告辩称其将小车停放在停车场遗失,但未办理报废手续,具有过错,故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承担责任后,可向肇事行为人追偿。遂判决先生承担阿珠医疗费等费用共十多万元中的70%的赔偿责任。

阿珠由丈夫陪着拄拐杖去领取判决书,看了判决书,阿珠欣慰不已,本以为肇事车逃逸了,找不到承担责任的人,自己可能是撞了白撞,但法律为她讨了一个公道。同时,她也明白了一个道理,以后千万不能无证驾驶车辆,否则自己也要承担责任。

罗学源律师点评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肇事车号牌的所有人应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牌照的所有人是被告,机动车号牌所有权人对号牌有占有、使用等权利,也有监督、管理、维护号牌的义务。《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从“应当”这个词可知,该条规定是一条强制性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报废手续是一项法定的义务。被告称其车因报废,2003年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后来遗失。即使这一说法是真实的,那也说明被告没有去履行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没有上缴号牌。被告没有履行这一义务,就有过错,应当为其过错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于五月一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并且具体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有过错,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阿珠由于无证驾驶摩托车,本身也有过错,因此自己也要承担部分责任。法院据此判决小车方承担70%,阿珠承担30%的责任无疑是正确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可判决由机动车所有人、车辆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可知,驾驶员与车主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此次交通事故因肇事司机逃逸,无法确定驾驶员是何人,但车主可以确定为车辆号牌所有人,因此车主应当承担责任。不过法院在判决书中已经阐明,被告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肇事司机追偿。

法定的义务必须认真履行,如有疏忽,将会为自己的过错而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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