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出台的《〈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了拆迁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表)。其中规定,被拆迁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根据该补偿标准,被拆除房屋装修部分评估中已包含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空调、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接入等设施,按实际迁移费用给予补偿;未列明的其他房屋附属物,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
拆迁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单位 单价(元) 砖混附属用房 ㎡ 360-420 砖木附属用房 ㎡ 260-320 简易附属用房 ㎡ 160-220 彩钢板房(展开面积) ㎡ 80-120 一砖院墙 ㎡ 40-50 砖石(乱石)院墙 ㎡ 35-45 条砖院墙 ㎡ 25-35 砖铺或水泥地面硬化 ㎡ 10-15 防盗网 个 40-45 铁棂防盗门 个 200-300 普通防盗门 个 500-800 塑钢、铝合金窗 ㎡ 100-120 营业房卷帘门 ㎡ 100-130 玻璃钢防雨罩 ㎡ 40-50 雨搭 M 20-30 暖气片 片 80-150 暖气炉 个 200-350 太阳能热水器 个 400-600 电热水器 个 300-500 电表 个 200-300 院内电灯(含拉、吊盒) 个 7-10 水表井(外表) 座 150-200 分户水套表 块 30-40 水管 M 5-8水嘴(含截门) 个 10-15 水池 ㎡ 50-80 洗手盆(全套) 个 60-80 坐便器(全套) 套 160-260 蹲便器(含污水管) 套 60-80
拆迁树木补偿标准
5厘米以下 棵 10元
6-10厘米 棵 20元
11-15厘米 棵 60元
16-20厘米 棵 120元
21-25厘米 棵 200元
25-30厘米 棵 300元
31-40厘米 棵 400元
40厘米以上 棵 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