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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凯因诉菏泽市泓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 | | | 【案 由】 | 民商经济 -> 债权纠纷 -> 合同纠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案件字号】 | (2006)菏牡民初字第4502号 | 【审理法官】 | 许克俭、孔保华、马建敏 | | 【文书性质】 | 判决书 | 【审结日期】 | 2007.04.10 | | 【审理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审理程序】 | 一审 | 【代理律师】 | 董建春、秦绪敬、李其凯、巩海岩 | 【代理律所】 | 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 | | | | | 【评论及建议】 (评论内容只代表读者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此文书已被浏览 3 次 | | 【全 文】 显示"法宝之窗" | |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查看法规全部内容! 如果您想继续查看,请登录或注册成为会员!联系电话:010-82668266; | | | 田凯因诉菏泽市泓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案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6)菏牡民初字第4502号 原告田凯。 委托代理人董建春,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泓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中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绪敬,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继文。 被告吕建军。 委托代理人李其凯,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秀江。 委托代理人李其凯,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巩海岩,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鲁生。 原告田凯因与被告菏泽市泓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郝继文、被告吕建军、被告张秀江、被告菏泽市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克俭适用简易程序于2006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凯及委托代理人董建春、被告菏泽市泓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绪敬、被告吕建军、张秀江及委托代理人李其凯,被告菏泽市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巩海岩、程春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郝继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凯诉称,2005年4月20日,被告菏泽市泓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下属项目部的郝继文、吕建军、张秀江将康庄乐园大市场C区水电消防等工程承包给原告,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于2005年11月26日将竣工结算文件交付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与原告结算,现尚欠工程款483453元,要求被告偿付所拖欠工程款483453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相互负连带责任。 被告菏泽市泓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田凯未签订水电消防合同,也没有口头约定,我们承建的乐园工程是土建工程,不包括水电消防工程,原告诉我公司主体不当,应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起诉。 被告郝继文辩称,我与吕建军、张秀江是合伙关系,水、电、消防工程是田凯干的,总工程款是1358221元,现在欠多少我不清楚。 被告吕建军,张秀江辩称,原告的工程款总额是1105621.10元,我们已付给原告924648.50元,包括法院判决已代田凯支付的农民工工资25700元,按我们的决算书及我们和田凯所签订的合同,我们应提取20%的管理费、税金等费用,这样结算下来,我们已超支田凯40000余元,我们已不欠田凯工程款,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菏泽市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菏泽市泓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庄乐园大市场一期C区工程,在2006年11月28日已结算完毕。合同价款10056894元,变更1590825元,合计工程款11647719.07元,该款已全部结清,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4年8月12日,被告菏泽市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泓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又签订《补充协议》,被告菏泽市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发包方,将康庄乐园大市场C标段的商铺及3#、4#、5#住宅楼承包给菏泽市泓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施工期从2004年8月18日至2005年2月13日,合同价款为10056894元,双方在合同和补充协议中还约定了其他事项。2004年8月18日,菏泽市泓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秀江、郝继文、吕建军签订《康庄乐园大市场一期工程C区建筑合同书》,将其承包的工程承包给郝继文、张秀江、吕建军。被告郝继文、张秀江、吕建军以菏泽市泓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庄C区项目部的名义施工建设。2005年4月20日,被告郝继文、张秀江、吕建军将康庄乐园C区消防工程承包给原告田凯,并签订《康庄乐园C区消防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将C区工程所含全部消防工程(报警、喷淋、消防栓系统、应急、安全指示等)由田凯施工,承包价格按总决算的造价为准,并约定“甲方收取乙方各项费用,按乙方承接工程总价的20%,不包括图纸变更增加的价格。”2005年5月15日,被告郝继文、张秀江,吕建军又将康庄乐园C区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原告田凯,并签订《康庄乐园C区水电安装合同,合同价格为每平方米46元,总造价为680000元。被告郝继文、张秀江、吕建军三人系合伙关系,原告田凯无建筑施工资质。2005年11月26日,原告田凯将康庄乐园C区工地水电消防预决算书交由被告郝继文,并由郝继文代表泓基公司交至菏泽市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价款为1358221.57元,被告郝继文、张秀江、吕建军共支付原告工程款898948.50元,2006年5月,田凯因欠付农民工工资,刘进昌等向法院起诉,经本院判决,由被告菏泽市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25700元,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924648.50元。被告菏泽市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11月15...... | | | | | 您好!没有登录不能查看法规全部内容! 如果您想继续查看,请登录或注册成为会员!联系电话:010-8266826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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