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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若阳律师
刘若阳律师
辽宁-锦州
主办律师

销售伪劣产品辩护词

刑事辩护2009-06-14|人阅读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辩护人,依法出席今天的诉讼活动。庭审前辩护人详细地查阅了案卷,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经认真听取刚才进行的庭审调查及其举证质证活动,辩护人对于本案的相关事实及证据情况已经清楚。现根据事实并结合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洪胜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没有异议,但就量刑提出如下观点: 一、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并不知道销售假烟是一种犯罪行为,只是为生活所迫,才选择了这种错误的谋生方式。吸烟有害健康,这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被告人所销售的假烟具有普通烟的品质,并不具有其它危害。且被告人有部分假烟并没有销售但已被相关机关查扣,并没有实际对社会造成危害。 二、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是一时糊涂才造成了今天这样的后果。案发后,被告人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相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的供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工作。这个事实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是非常好的,对自己的行为是有着深刻反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另外,辩护人想从情理上简单的说几句,被告人上有年过花甲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一双儿女需要抚养(儿子15岁,女儿只有两岁),被告人的妻子也没有工作,被告人是家里唯一的生活支柱。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充分考虑其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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