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锦州市凌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指派本人担任曹**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经过庭前阅卷及参加刚才法庭审理,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犯有抢劫罪没有异议,仅就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观点:
一、被告人系初犯。
本案被告人系初犯,其主观恶性相对于多次作案的累犯相对较小。
二、 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案发前一直在其姐家居住,在做案后也没有逃跑,继续在其姐家居住,没有特意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到案后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就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认罪态度较好,还有对其改造的可能。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指出: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又要保证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做到少杀、慎杀。”辩护人认为本案的被告人悔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不杀。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虽然实施了抢劫行为,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其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还具有可改造性,辩护人希望法庭能给予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
刘若阳
二OO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