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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黎明律师
吴黎明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落实实名购房制利大于弊

房地产2009-02-23|人阅读
落实实名购房制利大于弊 实名制购房早在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中就已有规定,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中就规定:“申请登记时,产权人须使用真实户籍姓名”,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房屋权属登记,自然人应当使用身份证件或户口簿记载的姓名;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其依法登记或者批准机关批准的名称.” 2005年1月27日发布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昆政通[2005]3号)第九条规定:“已办理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屋,在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前不得转让,已进行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的房屋,如确需退房,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退房手续后向社会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定’、签排房号等方式和名目预售商品房;不得接受购房者的预定、预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或预付款.”因此,2月10日,建设部公布的2006年的工作要点中“落实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联机备案和实名制购房制度”的提法是正确的,实名制购房并非新政,而是需“落实”的旧政. 现在所提的落实实名制购房制度,主要是预售购房合同、预售登记以及最后的产权证必须是同一个姓名。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遏制房屋预售阶段的内部认购、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炒房行为,以及防止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将买房作为洗钱的手段。通过这种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联机备案和实名制购房制度,有关部门可以查询到购房人以往的购房数量以及交易历史,如此一来一些非正常的倒号和投机炒房等行为就会很容易浮出水面。银行等部门也可以通过联网等方式,查询购房人的信用情况,从而控制信贷风险的产生,以及通过调整贷款利率的高低来配合政府打击炒房行为。通过行政手段以及税收杠杆作用,可以起到遏制炒房行为的作用.同时,对于假按揭也有一定遏制作用. 昆明房地产市场并非炒房重灾区,但炒房现象仍然存在,且大多为实名炒房,随着房贷政策、税收政策、预售房再次转让政策的调整,炒房者有可能用假名炒房,进一步落实购房实名制,有助于预防和控制此类非法炒房行为的发生. 至于拿别人的证件购买N套住房,如果实际购房人已取得证件出借方的同意,确实不是实名制能够控制的,但两方都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对证件出借方今后购房也有一定影响,这要靠提高广大公民的权利意识以及风险防范意识来解决.管理的重点应是防止炒房人用假证件、非法取得的证件以及伪造假签名等骗购商品房的行为,严格身份证件真伪和代理手续的审查程序,加强公证环节的实质审查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此类现象的发生. 不要期待出台一个政策一个制度就能解决所有问题,贵在”落实”,在”落实”的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信息的公开对老百姓来说终归是一件好事,至于财产隐私问题,要靠细化相关配套规定来解决,例如信息的公开程度和范围,对信息的使用管理,使用者的保密责任等. 本人认为:”落实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联机备案和实名制购房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打击炒房行为,控制虚假按揭,预防金融风险,也有利于房产税收征管,为政府制定房地产政策提供更真实可信的第一手资料,对有真实购房需求的普通老百姓绝对是利大于弊的好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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