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袁超锋律师
袁超锋律师
甘肃-兰州
主办律师

离婚案件,来自床上的证据不合法

继承2009-06-29|人阅读
  某离婚案件中,女方觉察到丈夫有了婚外性行为,想以此为由起诉丈夫离婚,并要求丈夫进行过错赔偿,但苦于一直拿不到证据。有一次妻子要外出,但她意识到作为婚外女性的第三者可能会来自己家中,她并偷偷请人在自己家中的床上安装了针孔摄像头,将自己离开家中的三天内床上发生的事情全部偷拍了下来。   出差回来后,女方悄悄将摄像头中的录像资料进行了播放,发现果然不出其所料,女第三者来过自己的家中,并在自己的床上发生过极为出格的苟且之事。女方愤怒至极,遂将自己丈夫起诉至人民法院,以丈夫存在严重过错要求离婚,并且要求丈夫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可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由于女方安装的摄像头角度极为凑巧,拍摄尺度极为敏感,以致于女方出示的证据直白毫无保留地暴露了其丈夫及第三人敏感器官,严重侵犯了他人隐私,依法属于无效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并未明确禁止一方当事人采用偷拍、偷录手段取得的证据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对采用偷录、偷拍手段取得的证据认定历来存在很大争论。但一般情况,只要偷录、偷拍的证据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像本案中这样的情形,有人认为侵犯了他人隐私权,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有人则认为法律对他人隐私权的保护,应该服从于对配偶之间获得相互忠诚权利的保护。可在具体的司法判例中,法院认定此类证据属无效证据的尚在多数。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