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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超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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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
主办律师

“代理”与“代表”之法庭激辩

继承2009-06-29|人阅读
  代理与代表,虽一字之差,法律含义却有千壤之别!在笔者近日代理的一起股权纠纷案件中,不但当事人,就连主审法官都将代理与代表的法律内涵相混淆,险些导致严肃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庭审中,双方律师针对“代理”与“代表”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展开激辩。   某国有企业改造而成的股份制公司,因企业改制时将所有国有资产全部量化到职工名下,全体职工均持有千元左右的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为此公司章程规定,因公司股东人数众多,股东大会由股东推选股东代表以代表大会的方式进行,职工股东的股东权利均由代表行使,股东不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某重大投资项目经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但个别职工股东由于对公司的个人恩怨,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代表其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未经其书面授权,所作表决无效。不但作为原告的几名股东及其代理律师作如是称,就连本案的主审法官也持同样观点,认为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应持有原告的书面授权文件。笔者代理的是被告,即股份制公司。笔者认为原告及主审法官的观点是错误,他们混淆了“代理”与“代表”这两个法律概念的实质区别。   “代理”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人的权限来源于被代理人(本人)的授权,代理人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于被代理人(本人)承担,所以代理人常常持有被代理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书面授权文件),如律师代理他人打官司,公民代理他人代办民事手续等等,均属于民事代理制度的典型适例;“代表”则是依据法律或章程等有约束力的决议性文件,经过法定(或合法)程序选举(或推选)产生一定名额的代表,代表选举其产生的其他民事主体行使权利。代表人一经法定程序产生,其行为当然视为选举其产生的民事主体的行为,代表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或权利的,法理后果当然归全体被代表的人,其行使职权无需任何书面授权。诸如人大代表,其一经选举产生,即可代表全国人民参加人大会议,表决法定事项。另如法定代表人,也是代表的适例。   庭审中,原告律师、主审法官均要求被告出示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代表大会时原告向股东代表出具过书面授权委托书,如果不能出示书面授权他们就认为代表的表决无效。笔者辩称他们混淆了“代理”与“代表”这两种貌似神离的法律制度的实质内涵。本案是代表制度,不是代理制度。代表无需出示任何授权,代表行为具有天然的法律效力。难道说全国人大代表出席会议持有全国每一个公民的书面授权吗?显然不需要,那就能说明全国人大代表出席人大会议及所表决的事项无效吗?显然不能!激辩之下,对方律师鸦雀无声,主审法官额头也汗珠淋漓,闭口不再提及书面授权委托的事儿!   须知,如果是“代理”,出示不了书面授权即意味着股东代表的表决无效,笔者代理的被告即面临明显的败诉结局,数亿资产的投资项目即面临无效而被撤销!如果是“代表”,即被告以股东代表方式作出的决议即合法有效,被告不仅不会败诉,数亿资产的投资项目也得以顺利保全!虽一字之差,然千差万别!激辩之下,绝非言辞之能,而是得意于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                      二〇〇八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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