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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生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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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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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生孩子就医昆明43医院死亡,因果关系无法确定,维权案例

损害赔偿2011-05-13|人阅读

患者生孩子就医昆明43医院死亡,因果关系无法确定,如何维权呢?

一、就医经过。

一贯健康的秦某于2009830日到某医院产科住院待产,产前检查显示各项体征均正常,剖腹产下一女婴,住院至200994日通知办理出院手续,但当日产妇秦某即感觉“头昏、头疼和视力模糊”,遂向医生反映不合适出院,医生未予重视,认为没有什么特殊的,还是要求办理出院手续。14点左右患方按要求办理了出院手续。出院后秦某“头昏、头疼、视力模糊”症状未减,并伴有记忆力减退,9510时左右,家属再次送秦某到该院就诊,先后到该院妇产科、急诊科治疗,医方先是对其进行处方输液;该日2230分左右秦某在急诊科输完液后出现烦躁不安、噫语、行为失控等异常症状,到神经内科就诊,231分神经内科以“颅内感染”收住院,且安排一级护理,当晚因只有进修医生及护士在,未做任何抗感染治疗。6日医生开CT及脑电图检查单,当日只做了CT检查,脑电图检查部门关门、无医生;7日才得以脑电图检查,但检查结果迟迟未送到神经内科,家属反复询问、催促未果;直至8日才拿到结果,交神经内科。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医生未能确诊,“脑电图结果未出”的情况下,7日中午安排患者由重症区39床转到普通病房57床,医生称:患者为“产后抑郁症”,两天就清醒,最长两周,且一直按“产后抑郁症”治疗。8日中午医生问是否做穿刺?家属决定做,该日14时患者抽搐加剧、口吐白沫,医生打两针安定,又转重症病区39床并吸氧治疗;9日穿刺结果诊断为“脑炎”,该日1630分,患者吐血、抽搐、口吐白沫,转ICU病房,此时患者已无自主呼吸而上呼吸机进行急救。医院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未改变诊断治疗方略,直至9121050分左右患者经院方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云南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体解剖鉴定,结论证实:患者秦某系:“心肌炎(非病毒性)及支气管炎、化脓性气管、支气管炎共同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二、医疗事故鉴定及司法鉴定皆不能明确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对患者是不是很不利呢?

(一)、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010310日,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昆明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昆明医学会于201067日作出昆明医学会医鉴字【201005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专家分析认为:“医院在为秦某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不足:对秦某病情的重视不够、于秦某家属沟通不足、病程记录欠规范。秦某的尸检结论与其临床表现不符合,缺乏甲型流感等病原学检查资料,根据现有资料,秦某的确切死因不能明确,医院的医疗行为与秦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确定,故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结论为:“证据不足,无法作出鉴定结论”。之后医患双方未提起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0630日秦某的近亲属将医院告上法院,请求:一、赔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13314.69元;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医院承担。

(二)、院方请求法院委托权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受理了本案后,于2010823日经院方申请委托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就“医院对患者秦某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若医院存在过错,该医疗过错与患者秦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中心于20101116日出具昆医司法鉴定中心【2010】临床鉴字第3168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该鉴定结论为:“1、医院在对患者秦某治疗的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对患者秦某心肌损伤的标记物不全、心电监护的资料缺乏;2、根据现有的资料,无法判断患者秦某死亡与医疗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柳暗花明,维权成功。

尊敬的读者我想您的反映和秦某的家属第一反映是相同或相似的吧;您是不是感觉患者好无辜啊?虽然鉴定确定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但是却鉴定不出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秦某的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是感觉患者死得好冤呢?但这却是律师最满意的结果,为什么呢?别急、请看律师为您讲解:“20011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在第四条第(八)款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把一般侵权案件中某些应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一方承担;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一项诉讼、一般都由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并对该请求事项的事实依据,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证据进行当庭质证无误后,由人民法院采信,作为判决的依据。如果原告不能用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而由于某些特殊情况,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指明的事实,用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这就叫举证倒置。如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中,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如架设高压输变电线路)致人损害,由加害人举证,而不由受害人举证;饲养动物(如养狗)致人损害的,由饲养人举证自己没有过错,或者是由其举证受害人有过错(如故意挑逗动物,致受害人受到损害);通俗的讲,是指患者将医院推上被告席后,首先要由医院证明自己的清白,如果医院拿不出证据,法院将判医院败诉。怎样证明自己的清白?一、是医院的诊疗行为并不必然导致患者损害结果的发生,即使患者确有损害结果,也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二、是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三、是医务人员没有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看了以上律师的讲解我相信你应该替患者及家属高兴才对了吧;在本案中,也就是说:“医院要举证证实其医疗行为与秦某的死亡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然而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及司法鉴定皆无法确定其医疗行为与患者秦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那法院是不是应当判医院败诉,承担相应的责任呢?”此时您是否恍然大悟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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