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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生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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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医院手术硬膜外麻醉不当,导致血肿,治疗不及时导致瘫痪最终死亡

损害赔偿2011-05-13|人阅读

43医院手术硬膜外麻醉不当,导致血肿,治疗不及时导致瘫痪最终死亡

一、 治疗经过

201038日下午,患者杨某因左腿疼痛到玉溪市中医院诊治,经检查系左腿动脉血栓,患者家属立即将患者送至玉溪市医院要求做血栓手术,但被告知该院无行此手术能力,只有省城医院有行此手术的能力,患者及家属遵医嘱连夜赶昆,到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43医院)就诊。

201039日上午755分到医院,初步诊断为:“1、风湿性心脏病;2、心律失常(房颤?);3、双下肢动静脉血栓”。当日19:00行“左腿血栓术”;22:30分左右告知手术成功,可直至24:00患者才被推出手术室,期间大量医务人员进出手术室。术后至10日下午16:00期间患者出现麻醉伤口剧烈疼痛,但院方医务人员来过几次均未做任何检查并答复疼痛属正常,未引起足够重视;此时患者双腿已失去知觉,经做磁共振检查属“硬膜外脊椎血肿”;于10日当晚23:00实施“脊椎血肿清除术”,75日出院;患者杨某于201076日转至峨山县中医院治疗,于201072623:26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多器官功能衰竭、左下肢急性动脉栓塞、双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风湿性心脏病、心房纤颤、椎管内急性硬膜外血肿伴截瘫、肺部感染并胸腔积液、重度营养不良”。患者及家属知道合法权益已被侵犯但不知如何维权,随后患者家属便委托云南建耀律师事务所人身损害赔偿部杨生顺律师替其维权;

二、 鉴定过程

律师接手后全面了解案情,认为:患者左腿动脉血栓术存在并不能导致患者瘫痪甚至死亡的损害后果,患者的死亡是因为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因手术及麻醉行为不当,致使患者发生“硬膜脊椎血肿”,血肿与医疗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手术后麻醉部位异常激烈疼痛医院不予重视,导致延误了时间,错过了该病情的最佳治疗时机。

医患双方于2010811日共同委托昆明医学会做医疗事故争议技术鉴定。昆明医学会于20101026日出具昆明医学会医鉴字【201011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经专家分析认为:“1、昆明某医院在为杨某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过失行为:麻醉方式选择不当(术前已行抗凝治疗,属硬膜外麻醉相对禁忌);术后病情观察不仔细,对可能发生硬脊膜外血肿估计不足。2、医院对患者杨某左下肢急性动脉栓塞、双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风湿性心脏病、心房纤维性颤动、肺部感染诊断明确,有下肢动脉取栓手术指征,术式选择正确,杨某发生硬膜外血肿,医院给予了相应的处理。3、杨某出院后,又到峨山县中医院住院20天后死亡,因病程长病情复杂,且未做尸解,根据现有资料确切死因不能明确,故对医院的上述过失行为与杨某最终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作出客观判定。4、医院的上述过失行为与杨某术后发生硬脊膜外血肿导致截瘫存在一定因果关系。5、鉴于杨某发生硬脊膜外血肿与其病程长、病情急、术前血小板低、术前抗凝治疗可能发生自发性出血及麻醉选择等综合因素有关,故医院上述过失行为对杨某术后发生硬脊膜外血肿导致截瘫负次要责任。”结论为:“构成医疗事故”,综上分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医患双方未向省医学会申请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三、本案现已进入和解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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