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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战军律师
耿战军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究 竟 谁 有 理

债权债务2008-09-13|人阅读

李某因看中静安区某二手房,和赵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几次付款后,取得赵某钥匙,装修后入住。9个月后,赵某提出因李某未按约定期限支付房款,准备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此时房价上涨,赵某提出增加16万房款再谈,李某没有同意。

李某无奈,特找到本律师咨询。跟据对全部材料的仔细研究,本律师认为有条件通过诉讼解决,此意见大大鼓舞了李某,即聘请本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办理产权过户,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诉讼开始后,被告聘请两个律师,提出反诉,以原告逾期付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由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

本律师案前就注意到虽然合同有双方直接的付款的约定,但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原告是通过某中介公司转付款的。定金和前两批款项被告都已从该中介如期收取,最后的第三批购房款原告按期转付。中介是在付款期内将该款转给被告,而被告拒收。本律师认为这是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变更了付款方式的事实。关键在该中介能否如实证明。律师找到该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法务总监,经说明利害关系后,公司的态度,由拒绝到当即同意为事实给予书面证明并附四次付款凭据。

庭审中面对被告的狡辩,用证据说话。被告提出双方直接付款的补充条款的证据,原告方认为该份合同的其他条款处均盖有双方骑缝章,而该条款没有骑缝章,不予认可。本律师认为被告对原告最后的第三批购房款没有提出异议,应认定原、被告双方对于中介公司代转房款事实均无异议,应视为原告按期完成了付款义务。

最后法院采信原告律师意见,判决被告十五天内协助原告过户;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对被告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2006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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