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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战军律师
耿战军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公理在天

债权债务2008-09-13|人阅读

200611日,正当千家万户欢天喜地迎接新年时,在某租赁房内,两个年轻的聋哑人已永远离开了世间,现场还死去两只猫。因手机一直联系不上,其家人急请两位朋友一早赶到租房处找寻。两位朋友当看到下水道一直在流水时,预感情况不好,急撞开门,只闻到一股强烈的煤气味,急去开窗通风,此时看到上述事故现场。朋友急忙叫出邻居报110120;在等待时已感到头昏恶心(此煤气味到几天后才消失)。

公安勘查现场时没有通知市燃气管理处共同调查原因,只在现场勘查报告中作出“排除他杀”的结论。几天后,经两家家属决定,两具尸体已被火化。但随后的事故处理中,房东态度蛮横,拒不承认自己有过错,拒绝赔偿。两家家属无奈,本想放弃,各回外地老家,在热心人的推荐下,怀着试一试的心情,到本律师事务所咨询。本律师接待后,对案件做了调查,经过仔细研究认为有条件胜诉。

因现场还处在承租期,房屋在原告实际控制下,故在诉讼立案时,申请了现场证据保全,又在举证期内提交了对发生事故的家用燃气热水器司法鉴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和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申请。

临近春节大年三十,法院高度重视,即组织诉讼双方到案发现场,查封了物证,使案件初战告捷。

律师在到公安派出所调取案件材料时,档案人员言称死者不是房屋承租人,借住在此,房东是不应负民事责任的。律师在对公安勘查承办了解情况时,问为什么没有验血,回答是验血查不出一氧化碳中毒原因。技术监督局组织过鉴定单位和双方律师协调过。本来满口表示依法鉴定的鉴定单位和市技术监督局,后来竟以现场排烟管道有堵塞物使通气不畅,不必要鉴定,而对关键燃气热水器不予鉴定。申请法院调查令到燃气热水器生产厂家调查本案燃气热水器内壳上960423的编号有关事实时,厂家接待部门态度由开始电话里表示积极配合,到第二天接待时180度转变为不予证明,让律师感到案件人际关系的复杂。

律师事务所里对我的案子很关心。主任定性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重大在于死了两个人。疑难在于死因蹊跷。复杂在于人际关系。

按照事先的详尽了解和研究,有一个情节需要补充,就是事发后第一进门的两个人,闻到一股强烈的煤气味道。事实是真实存在的,但是被告矢口否认,有关方面没有作证,而且在已有证据中此处没有反映出来。按照证据规定,闻到一股强烈煤气味道的两个证人不能只提供书面证词,必须要到法庭说明并接受被告和法官的提问质证;其证言才能有效。而且证人证言必须要二个以上才有证明作用。但是她们有一个是聋哑人,在哈尔滨;另一个不巧涉嫌刑事案件已被公安机关关押。

根据证据规定,经法院审查许可证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提供书面证词,而且该证词同时必须在法律形式上也合法。我先联系了被关押证人的近亲属,办理了刑事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聘请律师手续。和另一位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在事先取得公安办案人员特许后,随后对其作为证人进行了取证,并在书面证人证言后两个律师签名。该证人证言后来在法院庭审时发挥了重要证明作用。

另一位证人在开庭前用飞机从哈尔滨请来上海,并事先经法院许可找了哑语翻译,专门在庭审中对手语进行翻译。两个证人联合对案件细节进行了清楚的证明。

律师根据案件的事先导演,在证据上作了充分的准备。关键要形成连环证据。

公安机关在事发当时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办案人员二次提到“煤气中毒”的用词,是重要的事实证明。

根据公安现场勘查报告中明确表述的,二个死者的身上都有樱桃红的尸斑,是关键证据。本律师找到国家专业的尸斑司法鉴定规定,证明尸斑的樱桃红是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唯一颜色。另外又向法院说明一个重要情况,即远在外地两处的死者骨头都呈红色,律师表明有经司法鉴定能证明有浓度一氧化碳物质存在的证据可能。律师的意见引起了法院的重视。人民法院依据审判职能,向该案承办的公安机关勘查部门进行了调查,验证了该案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事实。

原告律师根据案初对涉案家用燃气热水器查看,出厂日期早已被抹去。生产厂家促销广告上证明使用超过六年就要以旧换新。关键是该燃气热水器内壳上960423的编号,是否是产品的出厂日期?虽然该生产厂拒不作证,但是该生产厂家售后服务中心出于天理的公正,毅然为案件事实出具了关键证据,证明该燃气热水器内壳上960423的编号,是该产品的出厂日期,并且当时产品热销,出厂一周内即售完。根据民事责任过错承担的原则,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审判长问本律师,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都是间接证据?回答:“都是,已经形成连环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审法院经过审核研究,采信本律师的意见,依法判决被告赔偿两家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抚慰金等

被告不服上诉。在中级法院先行的听证会上,在承办法官从各个角度用极尽仔细的问题,对本代理人二个小时的提问审查中,因我对案件的熟知,对答如流,顺势对法官进行说服。经过第二次庭审,上诉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案件的胜诉,在于对弱势群体的深切同情;对案件事先的研究,在有了把握以后才着手进行;在于委托责任,为当事人主张了公平正义。

2007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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