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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案例之七: 夫妻因生育权发生纠纷,可以起诉离婚,但不能因此主张损害赔偿。

离婚2012-04-01|人阅读

《婚姻法解释()》案例之七: 夫妻因生育权发生纠纷,可以起诉离婚,但不能因此主张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7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813日起施行

  【案例】  张男(男)与李女(女)2006年九月结婚,结婚五年妻子李女一直木有怀孕,直到2011年十月李女的肚皮才有反应,李女终于怀上5个月身孕的,而李女因生育小孩将来生活压力过大,不愿意要小孩,又因将来小孩的取名和教育问题与丈夫发生了激烈争执,冲动之下,她一个人来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张男得知后异常愤怒,几年来张男一直想要一小孩,但是一直没有遂愿,于是起诉要求离婚,并且以李女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法院判决会支持张男吗?

【法院判决】

1法院判决支持张男的离婚请求;

2法院对张男侵犯生育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牛方兴律师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即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张要孩子或者不要孩子。特别是对于女方,是否生小孩,可能对其身体健康造成直接影响。因此如果夫妻就此问题达不成一致,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但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要求精神等损害赔偿的,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牛律师支招】

作为生育权的两个主题,女方可以决定是否生育,如果女方的不想生育的主张,侵犯了男方的生育的权利,法院赋予了男方单方主张离婚,并获得法院支持的权利。

简单归纳为:

“女方有权不生育,男方有权离婚。

牛方兴律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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