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案例之十:以父母名义购买的房改房不可分割,所有权归属父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案例】
1997年,张某父亲单位分的公房进行房改出售,经按成本价并折抵工龄后,房屋的出售价格是10万元。张某(男)和李某(女)夫妇拿出10万元存款交给张某父亲,从单位买下了这套房子,房产证登记在张某父亲名下。去年张某和李某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李某能否主张购房款是他们夫妻共同出的,房子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
李某不能主张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她可以主张就购房款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权予以分割。
【牛律师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房改房”是指单位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房屋,该房屋出售价格远远低于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实际是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待遇。根据物权取得原则,该房屋的物权应属于购房人即该职工所有。而如果实际出资人不是该职工,那么实际出资人与该职工之间仅是债权、债务关系。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还款,但不可以主张房屋的产权。
本案中,虽然是张某和李某共同出资,但是购房人仍然是张父,房屋登记在张父名下,房屋产权归属于张父,张父和张某李某夫妻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李某不能主张分割房屋,只能主张分割共同债权10万元。
根据上海1994年房改方案,房屋产权只能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但同住的成年人均有权主张房屋份额,则其他人主张房屋共有的,应予支持。据1995年房改方案,1995年之后的房改房均应由承租人及同住成年人签署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以确定产权人,即房屋登记在谁名下,谁享有房屋产权。如果在1995年之后购买公房,出资人可以要求加上自己的名字。
【牛律师支招】
对于出资购买父母房改房的夫妻,可以和父母约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以保护自己的出资利益。
牛方兴律师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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