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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的基本人权与国际人权公约

其它
201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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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摘自桂林律师宋正发个人网站

试论中国农民的基本人权

  与两个国际人权公约[①]

李玉蓉

摘要:基本人权是人生而享有,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就个人而言,个人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在这些基本人权的保护方面都有明确规定。而对占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的基本人权的保护,影响着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在中国的实施进程。因此,我们有必要缩减中国农民的基本人权状况及其与两个国际人权公约要求之间的差距,以推进我国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
关键词:中国农民、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基本人权
中国政府已分别在199710月和1998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2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审议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也正在由有关部门加紧审议,相信不久将会被批准。占中国总人口数近80%的农民人权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在中国的实施,所以,研究中国农民人权状况,找出中国农民人权状况与这两个国际人权公约要求的差距,有利于加强农民基本人权的保护,从而进一步改善中国的人权状况,促进中国人权制度的建设,提高中国在人权领域的国际声誉。
一、基本人权概述
人权是一定时代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社会属性为本质的人的权利[]。为了实现人类的尊严和价值,承认人权、尊重人权已成为人类的一种共同信念。学术界普遍认可,按照人权各项内容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功能和价值,可把人权分为基本人权和非基本人权。“基本人权是那些源于人的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与人的生存、发展和主体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享有的,不可剥夺或转让,且为国际社会公认的普遍权利[]。”基本人权的价值不仅在于使人获得基本权利,更重要的是它在使人获得自我解放的目标和获得自我解放的手段中具有杠杆的地位,发挥着中枢作用。尊重和实现基本人权是人在政治上、经济上和社会上获得解放,成为独立性、自治性和权威性主体的必然要求[]
古典自然法学派杰出代表人之一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所以就应该人人平等”,“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可见,个人的基本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这些基本权利容不得任何人恣意干涉或侵害。
二、中国农民的生存权
生存权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是个人一切权利的载体。没有生存权,其它一切人权都无从谈起。在联合国文件中,生存权被规定为固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而不是后天取得的法定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列举具体人权的时候,把生存权列为第一位人权,其具体规定是: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第6条)。
生存权是公民的首要人权,当然也是农民的首要人权。自新中国的成立以来,广大中国农民的生存权得到强有力的保护。首先,中国农民的生命安全有了根本法律保障。中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致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中国农民作为中国公民的主要组成部分,其生命权当然受国家保护。其次,中国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自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实际拥有了土地经营权和收益权,农村经济走上了综合经营的道路,农民收入显著提高,农民生活得到很大改善。总体上我国农民的温饱问题已得到解决,农民的生存权得到基本落实。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现仍有不少农村居民尚未解决温饱问题,他们的最低物质生活保障权未得到保障。据官方统计资料表明,到2000年底,农村贫困率为3%,且仅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00万农村居民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这就是说仍有大约2000多万农村贫困人口被排斥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外。这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规定的人人享有免于饥饿的基本权利极不相符。鉴于此,国家应大力发展经济,更进一步地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保障其应享有的最基本人权——生存权。
本文摘自桂林律师-桂林律师宋正发个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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