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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协议的协议书-桂林律师宋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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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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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章摘自桂林律师宋正发个人网站协议书 甲方:桂林春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乙方:莫秀英(化名)

丙方:刘相韬(化名)甲乙丙三方通过友好协商,就终止解除2009年3月24日甲方借乙方名义购买桂林市八里街洪都公寓501号和503号房屋的协议达成如下条款:一、甲方同意乙方将洪都公寓501号和503号房屋退还给桂林市名都房地产开发公司。二、 乙方因办理退房手续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和损失由甲方负责。三、桂林市名都房地产开发公司退回的首付款29.66万元给甲方所有,以乙方名义向中国银行桂林分行的贷款,除桂林市名都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银行贷款60.90万元外,银行贷款利息部分由甲方负责偿还。四、违约金:违约方需支付违约金伍万元。五、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六、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之前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自本合同的生效而自行失效。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丙方:负责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年 月 日 本文摘自桂林律师-桂林律师宋正发个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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