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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春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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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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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车辆保险理赔

损害赔偿2012-05-31|人阅读
机动车交强险是法律强制规定的,未投保的机动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一、法律规定:未保交强险由车主担责符合立法精神和立法宗旨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条例》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据此,交强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此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精神和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立法宗旨。

  二、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含义

  2009年3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在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实施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该《办法》是配套《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实施的,《办法》第65条之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立法宗旨与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操作细则。本案人民法院依据该地方性法规判决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由车主自行承担交强险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三、保险行业协会文件:进一步规范未保交强险的赔款计算方式

  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及《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中保协发[2008]54号)文件规定: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保险赔款。该行业规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宗旨。

  四、商业三责险合同:应由交强险赔偿部分商业险不予理赔

  中国保监会监制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第八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以上保险条款将属于交强险理赔的部分明文列为除外责任。

  由于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责险”)是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相配套的机动车险种。商业三责险将“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列为责任免除,同时在保险条款中明确“未投保交强险或交强险已失效的,对于交强险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据此,即使机动车未保交强险,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三责险合同也无需对“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负责理赔。该笔原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赔款无疑只能由肇事者自行承担。

  总之,作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交强险的视为投保而理应由肇事车辆方在相当于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否则,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者(违法者)将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相反却严重侵害了守法者(已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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