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矿权引起的采矿权纠纷在农村较常见,合同是否有效在于是否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条款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还包括订立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下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唐山市某地有一个石灰石矿,2006 200785万元,书面合同虽未确定发包人是谁,但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均在合同甲方一栏盖了章,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某等均签名。承包人徐某随即交清了当年的承包款,并投入资金购置设备进行矿石开采。2007月,该村386X按照1998195第二,法律禁止以承包的名义擅自转让采矿权。《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都规定不得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故所立承包合同无效。
最后法院判决,该承包合同无效<span lang="'"EN-US"'" FONT-SIZE: " 14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