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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伟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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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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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司机缘何难索工伤保险?

劳动工伤2013-10-25|人阅读
挂靠司机缘何难索工伤保险? 律师呼吁司法实践中多关照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报》(2012年11月21日 06版)

小张从2010年2月份开始给孙某经营的大货车当司机,每月由老孙给小张发工资4000元。对于小张而言,这份工作也是一份蛮不错的差事。可是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12月某日,小张驾驶老孙的大货车运输一批货物从兰州到西安,进入西安市区后由于车辆出现故障,小张紧急停车到路边后检查车辆。就在他正在检查车辆时,从车身后驶出一辆面包车将小张撞到!

后经医院诊断,小张为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腰3、4左侧横突骨折等。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面包车司机负全责,小张无事故责任。但面包车一方在勉强支付了三万元医疗费后再无赔偿能力,而小张的雇主老孙在事故发生后就不见踪影,小张则留下严重残疾。

面对仍需继续治疗的后续花费,小张无奈之下找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的余伟安律师帮忙。余伟安律师接受委托后,很快对老孙的货车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老孙2009年出钱购买此货车,并将该车挂靠于西安某运输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从事货物营运,西安某运输公司则按月收取管理费,负责办理营运手续,代收代缴税费。了解情况后,余伟安律师分析认为小张可以在西安某运输公司名下认定为工伤,随后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再随后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有了专业律师的出面,西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小张申请后最终依法认定小张所受伤害为工伤。工伤认定做出后,西安某运输公司对此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后被维持。西安某运输公司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某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最后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小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庭审理过程中,西安某运输公司提交了与老孙之间的挂靠协议,该协议约定,老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雇司机;西安某运输公司按月收取管理费,负责办理营运手续,代收代缴税费;运营中发生交通事故、运输纠纷等均由老孙独立承担,运输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债务。西安某运输公司以此认为与小张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工伤认定缺乏基础。西安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小张与西安某运输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第三人小张认为西安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合法有效,应予维持。

代理小张官司的余伟安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7号)明确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最终,法院驳回了西安某运输公司的起诉,维持了工伤认定。受害者本人,以及代理本案的余伟安律师终于松了一口气,余伟安律师也希望在今后的司法实践指导更多的劳动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更大力度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记者手记:

至此,小张的工伤官司终于打赢了,下来就是这家运输公司按相关的判决为小张支付工伤赔偿金。在记者以前采访的种种劳动者维权案件中,不仅仅是给劳动者本人打赢官司,最重要的是案件本身给我们的启示。就像本案中的小张,以代理律师余伟安先生的观点,工伤认定的前提为劳动关系的存在。那么,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的,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形成劳动关系以及司机在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这个争议应该说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不光是小张会遇到,而各地司法实践审判也并不统一。但目前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形成劳动关系即可认定为工伤。这一观点正是对旧的《劳动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责任、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概念立法本意的正确理解。理解了上述一系列劳动法规的立法本意,我们也就更容易做出判断:挂靠协议,只是内部协议,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力,更不能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所以协议中免除西安某运输公司对劳动者法责任的约定对劳动者并没有约束力。否则,劳动者的权益随意可以受到践踏,用工单位的劳动法责任将可以随意转嫁,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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