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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晓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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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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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天性心脏病 手术 医疗损害 赔偿 起诉状

其他2011-09-28|人阅读

民 事 诉 状

原告

法定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理人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医疗、护理、营养、交通等费用计人民币 元。2、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鉴定后另行主张。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从小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除心脏听到杂音外,并没有心慌,气急,紫绀等临床表现和特殊的不适,能正常的从事学习和一般的体育活动。为使将来能更好的发展,原告于2008年1月14日,到被告处求治。经检查,诊断为:室间隔缺损,主动脉关闭不全伴轻度返流。在入院检查一天后,于1月16日上午,在被告的安排下,原告接受了被告给原告实施的室间隔缺损修补术。术后,被告告之,手术顺利,缺损已全部修补好,不久并可治好出院。原告方对此充满感激和欢欣。术后两三天,原告体温高达38.5度,连续数日,医生说正常,未作特殊的检查和治疗。又过了几天,原告觉得胸闷,很不舒服,医生又说不要紧。到1月28号,医生认为没有事了,可以出院了,原告做这么大的手术,合计连入院手术到出院,在被告处仅住院14天。出院带药为一些利尿和解热镇痛类的药物。原告方原本也认为先天性心脏病经被告的治疗已妙手回春。但出院后,就先是低烧不断,乏力,经常出现呕吐。后来又出现间隙性的高热。原告先是在当地医院治疗,没有好转。3月初和4月初,又数次到被告处复查,被告也没有给予重视,说是胃不好,开了些不知什么药物。4 月份以后,病情进一步加重,发热,心慌,气急,4月27日,连夜急送被告处救治。次日,被告方要原告住院治疗,并告之需要再次手术。原告断然不能接受眼前的事实,且对被告话和医术再也不能信任。于4月28日去上海求治。经上海某医院检查彩超提示:先天性心脏病VSD修补后;室水平残余分流;主动脉瓣右冠窦瘤破裂;主动脉瓣右冠瓣瓣根裂隙伴大量返流;肺动脉重度高压;左心收缩功能减低;全心扩大,以左心扩大为主。4月29日原告又到本省医大附医复查其结果和上海相似。4月30日,原告住上海长海医院,经检查和包括手术在内的综合治疗,最后的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VSD和瓦氏窦瘤修补术后,亚急性感染性心内膜炎,瓦氏窦瘤残余漏,主动脑瓣重度关闭不全,三尖瓣中度关闭不全,心功能Ⅳ级。5月29日,原告接受了再次室间隔缺修补+瓦氏窦瘤修补+主动脉瓣转换+三尖瓣成形术。于2008年6月26日出院。

原告方认为,原告之所以经被告治疗后出现一系列的问题,都和被告的不当治疗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对些负有全部的责任。首先,被告方术前准备工作是不充分的,患者属于慢性病,并无需要紧急手术的任何症状和体征,入院后,只观察了一天就匆促手术,原告是否存在隐性感染以及其它不宜手术的情况均不得而知,在这种情况下,手术方案的制定,以及术后的治疗和护理都必然会带来很多的盲目性。第二,对原告实施的室缺修补术本是失败的。根据患儿在接受手术后第一天的超声检查报告,手术后超声提示修补后室间隔存在残余分流和主动脉瓣返流,且术后,主动脉瓣由原来的轻度返流变成了中度返流,也就是说,手术从一开始就是很不成功的。第三,术后的治疗也存在众多的问题。事实上,从以后原告反应出来的临床表现看,术后的心内感染是存在的。而被告对此并没有引起任何的重视。头孢类抗生素仅此一种单独使用,术前术后合计8天。出现发热等感染症状,不但没有增加抗生素的用量和品种,反而从1月22日,停用任何抗生素。1月18日开始,给予消炎痛,用于解热镇痛,从而掩盖了感染症状,到1月28日,被告误认为原告已治愈,安排出院。出院带药只有利尿和解热镇痛药。根据被告的出院医嘱,原告一月后到被告处复查,事实上,原告已有很明显的心内感染和由于手术不当,和感染而导致血液动力学改变和心瓣膜病变及心衰的症状,而被告对此却置若罔闻,麻木不仁,当一般的胃病看。直到4月下旬,原告的病情到了十分严峻和难以收拾的地步。幸而原告抓住了最后的关头,在上海医院的救治下,原告九死一生,从死亡的边缘拉回,但心脏的功能受到严重和不可恢复的影响。原告方为此花费和增加了大量的医疗费用和其它费用,精神和内体都受到了无可挽回的巨大创伤。以后还会面临什么样的问题,现在还不得而知。

原告方痛定思痛,究其原因,认为,所有这一切都是由被告的不当医疗行为,医疗过错所导致和带来。被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贵院,请求贵院查明本案事实,判令被告对原告实施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此致

某人民法院

起诉人:

委托代理人:江晓春律师

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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