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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方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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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律设计

股权转让2014-06-04|人阅读

股东退出公司的法律设计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前提,是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得抽逃出资。作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新近修改的公司法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以后,由于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给予股东对出资更大的自由度,虽然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优化营商环境。但由于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侵占公司资产等案件的大量出现,股东资格的解除也被提上公司决策层议事日程。

结合法律规定和个人办案经验,股东退出有两种方式: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

一、主动退出

主动退出是履行出资义务或获得赠与股权的公司股东,在自愿以及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向公司申请退出,由公司收购其股权或对外转让股权,从而解除股东资格的法律行为。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是最和平的退出方式。

)请求公司回购股权退出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满足条件一时,股东可以要求公司购自己持有的股份,主动退出公司,但前提是股东享有充分的知情权。股东通常需要聘请律师或者会计师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通过公司减资退出公司

如果没有受让方愿意承接股东拟转让的股权,而公司其他股东又同意该股东对外转让,那么实质性减资可以收回投资款项,从而退出公司

解散公司

解散也是股东退出公司的一种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强制退出

强制退出是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股东,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令其强制退出;或者,公司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或符合公司章程约定的退出条件,公司以股东会强制其退出的行为。

1、违反出资义务。出资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以及行使权利的基础,因此,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丧失了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特别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后,股东迟迟未履行出资义务,将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法律上规定,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并且,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2、股东违法犯罪或者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3、赠与股权的回购。

一些小微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对技术提供者、企业管理人员、市场拓展人员实行股权激励机制,希望捆绑发展。但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后,才发现赠与的股权与实际价值不符,或者股东增加后影响公司决策和运行,然而由于股权激励制度的设计缺陷,并没有相应的对受赠股权股东的强制退出机制,致使本来就很脆弱的企业更加举步维艰。

针对上述情况,律师建议:公司在制定公司章程以及各种制度时,尽量不要全部引用相关的格式文本,一定要根据自身规模、法人结构治理要求和行业特点,设计符合自身条件的各种法律文本,也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打好基础。条件许可的企业,最好聘请专业律师作为顾问,对相应条款进行设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葛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为企业的规范发展保驾护航。

最后,无论是主动退出还是强制退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不可省略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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