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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红梅律师
丁红梅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职务侵占罪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1-02-15|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张某某职务侵占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了当事人,在深入了解案情、详细查阅案卷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已经自行认罪,且态度诚恳,辩护人对张某某职务侵占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是,对认定的数额有异议,我们认为,张某某等人侵占的为不良品,不良品如何处理、其价值如何确定,我们都不得而知。同时,张某某的犯案金额远没有这么巨大,因此,我们不认可控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

其次,被告人张某某有如下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张某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张某某一向表现良好,先前无违法犯罪前科,同时张某某是一个社会责任感极强的人,富有爱心,在1998年至2002年间,张某某曾三次无偿献血、一次无偿捐献血小板。如今,因法律意识淡薄、加之经济压力大,一时没有抵挡金钱的诱惑而迷失方向、误入歧途。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经济压力过大,是他此次犯罪的最重要的原因。他上有年迈多病的父母,下有年幼的孩子。而家庭里经济来源却少之又少。加之父母常年卧病在床,花销巨大。张某某的父亲罹患肺癌,已经多次入院,如今,张某某锒铛入狱,其父焦虑之下,旧病复发,但由于无钱医治,只能坐视病情恶化而毫无他法。今天张某某在这里开庭接受审判,本应卧床休息的老父亲仍坚持来到现场,他一方面希望儿子能洗心革面,痛改前非,老人家更希望,法庭能对张某某从轻发落,给这个年轻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给这个摇摇欲坠的家庭一线生机。

二、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很好,具有坦白情节。

归案后,被告人如实地提供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深刻,决心认罪服法,重新做人。从派出所的讯问笔录来看,张某某在接受询问时,主动坦白交待了自己犯罪事实。 从案发以来的所有笔录来看,前后一致,从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以来,其自始至终都如实地供述自已的罪行,具有坦白的情节。

三、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很好。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一时糊涂触犯刑律,但是犯罪后能够主动坦白交待,同时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加之其家庭也需要作为独生儿子的张某某的照料,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也给他年迈多病的父母和年幼的孩子一线希望。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丁红梅

二0一0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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