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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贷款用女儿名字购房,如今产权归属起纷争

合同纠纷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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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因年龄限制,无法办理贷款,继而以儿女的名义贷款购房,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而一旦处理不当,往往会让原本和睦的家庭关系增添裂痕……

案例回顾

早在1998年,陈先生一家三口居住的一套小房子面临拆迁,一家人获得了一套60平米的回迁安置房。随着女儿长大成人,陈先生夫妇越来越觉得这套两居室的住房,略显狭小。于是,在2008年,陈先生以女儿的名义申请下一套三居室的经济适用房,并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贷款。

住房条件大大改善,一家人如愿搬进了新居。可这份平静的生活,随着女儿结婚生子而被打破。让家人间产生裂痕的,正是这套以女儿名义贷款购买的三居室。

原来,女儿眼见房价上涨,心态也逐渐发生了变化。眼看着父母省吃俭用,欠银行的贷款即将还清,竟打起了房子的主意。女儿提出,希望两位老人将该房产出售,为外孙在西城区购置一套学区,并落在自己名下。

对于女儿提出的要求,陈先生夫妇感觉不太舒服,但考虑到可以让小外孙有一个更好的教育环境,便没有反对。

如今,面对自己出钱购买的房子真的要落入女儿与女婿之手,陈先生夫妇开始担心自己日后的养老和居住问题。每每提及这个话题,一家人总是闹得不欢而散。两位老人眼见已经无法与女儿顺畅沟通和协商,便想率先提起诉讼,确认房屋的产权归属,以便保障自己日后的养老问题。那么,陈先生的愿望能实现吗?让我们来听听怀向阳律师的分析。

律师说法

陈先生的诉求能否实现需明确:

一、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是以个人为单位还是以家庭为单位;

二、由谁出资购买,后续还贷情况;

三、房子居住使用情况;

四、是否存在借名购房的合意。

明确上述几个问题后,对本案的分析才能更加准确。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

从案情描述来看,该经济适用房是以女儿的名义申请的三居室,当时女儿没有结婚。

经济适用房是保障性住房,是用于保障申请人的基本居住需求,从经济适用房申请的相关政策来看,如女儿以个人名义申请,能分到三居室的可能性不大。建议陈先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取申请经适房的申请单,看是以家庭名义申请还是以女儿个人名义申请,这对案件的后续判断非常重要。

经济适用房谁出资?谁还贷?

女儿婚前购买的经济适用房,首付款是女儿个人出资?还是陈先生夫妻出资?或是家庭共同出资?在女儿结婚前的还贷情况是什么?结婚后是怎么还贷的?这部分也对案件后续分析至关重要。

同时提醒读者,婚前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保障性住房,登记在个人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在离婚时,实践中倾向认为保障性住房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应当向对方支付还款部分的房屋对价。

房子的居住使用情况

房子由谁居住使用,居住使用年限在实践中也会影响房屋的归属。

如房子是一家三口在居住,且陈先生夫妻并没有其他住房,在陈先生夫妻有出资的前提下,争取房产份额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

如上述情况已经查明,房子由陈先生夫妻付首付款和还贷款,陈先生一家在房内居住,可以初步推断陈先生夫妻俩有可以争取房产份额的空间,能够分到多少,需结合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判断。

从实践中来看,因经济适用房具有保障住房的性质,其产权归属的区分比较严格,通常认为是申请人所有,如出资人与申请人不一致,还需要综合考量居住情况和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要求进行转移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在诉中或者诉前满足五年登记转移要求的,可以判决转移登记。

本案中,陈先生夫妻提出在1998年,房屋拆迁分到的一套回迁两居室,随着女儿的长大,居住使用空间不够用,后以女儿的名义申请了一套三居经适房,以女儿的名义办理贷款。一家三口搬进新房,可以推断房子是三人共同居住,如陈先生夫妻有出资,那么尽管房子登记在女儿名下,陈先生夫妻依旧可以主张房产份额。

家人之间存在矛盾十分平常,如何化解矛盾是每一个家庭成员应当仔细思考的。当房子变成了家,房子本身就有了不一样的意义,儿女不应漠视父母多年的牺牲,父母也应充分考虑子女的难处。为了下一代的成长,还是要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毕竟家和万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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