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公房的实际所有权归国家或者单位所有,而承租人仅对公房享有使用权,随着时代的变迁,公房改制使得很多公房权属发生了改变,变成个人所有的房产,与此同时因公房拆迁引发的补偿纠纷也日渐增长,那么公房的拆迁补偿款到底归谁所有呢?
尹利兵律师解析
在对公房进行拆迁时,房屋征收部门会对公房产权进行调查并确定补偿对象。就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款项应全部归公房产权人所有,也就是公房产权归属于谁,公房拆迁补偿款就直接打给谁,个人房改后取得公房的合法产权后,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全部归公房产权人所有,但是承租人产生的纠纷还要另行由公房所有者与承租人进行协商解决。
另外需要关注的是,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承租人对公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公房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从以上规定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但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