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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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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明
主办律师

三明出借车辆致交通事故连带担责案律师代理词

损害赔偿2015-01-12|人阅读
审判长:
本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本案被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现代理人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对原告的伤害承担责任。
2009年12月23日21时50分许,被告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豪爵125CC二轮摩托车由广平村往万筹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夜间有路灯照明的广五线0KM+700M平直干燥水泥路面段,未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碰撞原告,造成原告受伤住院。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一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一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二、被告二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事发时,被告一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被告二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对其的监护监管责任,放任被告一开车上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告二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事故责任认定查明,肇事车辆系被告二所有,车辆没上牌证,没有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被告二作为被告一的母亲,明知被告二没有取得驾驶证,也明知该车没有上牌证投保交强险,平日就放任被告一任意取用车辆,使得被告一随时可能成为“马路杀手”。被告二对被告一的放任是对生命的漠视,也是对孩子的极端不负责任,因此,被告二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的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虽然原告在事故中得以保全性命,但却留下了重度残疾并造成智力损伤,导致生活自理能力下降,原告是一个没有社会养老保障的农民,事故发生后,被告一、被告二仅支付了11100元,这点钱是相对于135745.89元医疗费而言是杯水车薪,高额的医疗费用已压得这个普通的农民家庭喘不过气来。虽然事发时被告一是未成年人,但是事故的发生是和被告二的放任不可分割的,被告二依法应与被告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二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相关损失。
事故发生后原告为治疗花费了医疗费用135745.89元,因治疗88天发生误工费1632.89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5459.52元、交通费4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营养费1320元,残疾赔偿金53440元(按农村户口7级残疾计算),鉴定费1000元(其中伤情鉴定300元、伤残等级评定700元),各项赔偿费用合计203458.3元,扣除已支付的11100元,仍应支付给原告192358.3元。(暂按照2010年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初步数据计算,并请法院按实际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综上,原告的损害依法应得到赔偿,请法庭充分考虑,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谢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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