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轨,对方可要求补偿50万元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案例回放:
2010年3月,妻子王某发现丈夫李某与刘某有暧昧关系,出于对今后生活的考虑,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洁身自好,若一方在婚姻期间背叛对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必须支付50万元补偿金。2013年1月6日,王某在家中发现李某与刘某的不轨行为,遂起诉离婚,并要求李某按照夫妻忠诚协议补偿自己50万元。李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夫妻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拒绝补偿50万元。
最终法院认定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李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王某50万元补偿金。
法律解读:
1.夫妻忠诚协议属于道德义务法律化,具有可诉性。
相互忠实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使这一道德义务上升到了法律义务的层面。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夫妻忠诚协议赋予了夫妻忠实义务以具体的内容,使抽象的忠实责任具有可诉性。
2.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三个构成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只要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协议的内容具有可执行性,法律应当承认其效力。
3.婚姻法允许夫妻双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财产,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婚姻法对夫妻有关财产的约定是给予充分保护的。夫妻忠诚协议具有利益性,该利益既表现为人身利益,也表现为财产利益,财产利益附随于人身利益。婚姻关系当事人既是夫妻情感的持有者和呵护者,也是婚姻利益的追求者和维护者。
4.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和谐稳定。
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是婚姻道德最基本的底线。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具有排他性和专一性,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有赖于此。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利于社会拒斥婚外情,促进夫妻相互忠实,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