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本案被告人X某系某贸易公司总经理、县政协委员,2010年6月27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理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7月10日经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2月30日以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2011年6月4日,县人民法院判决X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孟博律师分析:
(1)X某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客观上不存在与X世贸共谋指使或参与挪用公款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共同挪用公款的主观故意;
(2)本案涉及的二千万资金是单位决定支付给商旅公司使用,不是X世茂个人的决定;
(3)商旅公司根据合同依法取得资金,并非违法“挪”出资金;
(4)特供办(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将款项支付给商旅公司使用,X某个人不是资金的使用人,本案中完全不存在“个人使用”情形。
因此X某的行为完全不符合挪用公款罪所规定的“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及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X某挪用公款罪不能成立。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变更检察机关起诉罪名, 2011年6月4日,县人民法院判决X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