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修军律师
修军律师
北京-北京
主任律师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犯罪类型2021-02-28|人阅读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确定补充规定(七)》将这条罪名设置为“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北京恒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修军认为,这样设置与强奸罪进行了区分,不再以暴力胁迫为必要。如果是暴力胁迫违背女性意志就构成强奸。如果不足以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胁迫的手段,考虑到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的关系,行为人是父母、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所实施的性侵犯罪按照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同时,这条罪名考虑到了年龄的问题,对14到16岁的女性进行特殊保护。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