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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修改对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影响(转载)

损害赔偿2009-10-26|人阅读
新保险法修改对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新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目前我们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的情况,作为受害人的代理律师,为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使用判决能够落在实处,我们在处理案件时,可以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这规定:直接把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偿责任,超过责任限额部门,由事故双方按责任进行划分,要求对方承担赔付责任.但如果肇事车辆既投有交强险,又投在第三责任商业险的情况,因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并不同意我们第三责任险的保险人列为被告,参加诉讼.那么待新的保险法生效后,就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作为受害方的代理人,我们可以直接把第三责任商业险保险人作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告人,要求其直接在第三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就对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提供了更为有利的保障.  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将第二种赔付方式法定化,以法律的形式赋予第三者保险金请求权。 这也是一直困扰交通事故律师的一个难题,新保险法的出台,必然给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带来一缕新的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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