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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葆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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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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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维权之难

其他2009-04-13|人阅读
对于工伤维权之难,相信大多数同行及从事过工伤维权的职工跟我都深有感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伤认定难。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要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单就第二项证明而言,用人单位未加入工伤保险,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就难以证实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我在《职业病维权》一文中曾提到过,职工应注意搜集相关证据: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而,当职工到用人单位工作时,应当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不愿订立合同时,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通过国家机关督促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最有利证据。 2、基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很多劳动者都处于弱势群体,很难要求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就需要职工平时注意搜集相关证据。所搜集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职业病防治院的职业史调查表(在职业病人的住院病历当中都有)、工作服、工作证、考勤表、工资单、工资卡、押金单、用人单位平时出具的一些有关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相关的证人证言、录音及相关的视听材料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在搜集证据时,实际操作过程中却非常之难。许多工作单位没有发放工作服、工作证;考勤表单位自己掌握,职工无法得到;工资通过现金发放,没有工资单、工资卡;押金单没有;证人大多都是单位的职工,不敢出来作证。虽然法律规定,证明责任由单位承担,但职工如果证明不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无法从事工伤认定,工伤赔偿更无从谈起。 二、工伤赔偿时间漫长。 1、如果用人单位提出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首先要提起劳动仲裁,是否胜诉不说。先看时间: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规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这样算起来就是60日。单位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简易程序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再不服15日内上诉,不连法院内部的材料转交,二审又是3个月。这是确认劳动关系的程序,算来快的话近1年。 2、即使确认了存在劳动关系,再来看工伤认定程序。做出工伤认定需要60日,单位对工伤认定不服的,还可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再在60日内作出。对复议不服15日内提起诉讼,诉讼再经过一审、二审,这样算来,工伤认定程序又是一年多。 3、做出了工伤认定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我们地区需要单月20-30日报材料,报上材料1个月后安排鉴定,鉴定60日内做出,特殊情况还可延长30日。不服市里鉴定结果的,还可向省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不连报材料时间和鉴定安排时间,又得60-90天。再不服鉴定的,1年内还可申请复查。这样下来,快的一年多。 4、以上程序完成以后,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仲裁时间快的60日作出。虽然《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但对于大多数够上伤残的职工来说,赔偿数额肯定会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因而这一条对他们而言是不适用的。用人单位还可15日内上诉,再经过一审、二审,关系硬的有可能再经过再审。这样下来两年不止。 5、遇到不懂人活的用人单位,一个工伤赔偿程序不打个三年五年不算完事,经过这些程序,职工花多少钱不说,时间上一般人是托不起的,只能中途撤了诉算完。即使打完了以上官司,还有执行程序,执行难相信大多数人是领教过的,单位在上述程序中将钱物该转的转,该卖的卖,一句话:“打赢官司也让你得不到钱。” 总之,用人单位两个字“黑和拖”,职工两个字“痛和悲”,维权律师两个字“累啊!!”工伤维权的程序一个侃:“懒婆娘的绑脚绳--又臭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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