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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晓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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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

刑事辩护2012-03-25|人阅读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一、概念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食品是人们最常用的生活必需品,食品是否符合卫生标准与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国家为了保证食品生产和经营符合卫生标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详细规定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卫生标准。一切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的行为,都是对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的Υ犯,同时也不同程度地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其中,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原料和成品,以及按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食品卫生标准是指食品卫生法对生产、经营食品的总体要求和生产、销售某一类食品所必须达到的卫生指标,一般指食品中含菌类、杂质或污染物质的最高容许量。专供婴幼儿食用的主、辅食品,还必须符合特定的营养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地方卫生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或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列入卫生指标。凡是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就是合格产品,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就有可能构成本罪。

构成标准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9条规定,下列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ù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δ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杂、使假、α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l1、含有δ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残留的农药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Υ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严重Σ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凡是生产、销售了上述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就Υ反了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成本罪。这就是说,本罪为结果犯,即要以严重后果为构成要件。如果û有造成严重后果即使生产、销售了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也不构成本罪、但不排除可以构成他罪如生产、销售α劣产品罪。所ν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Σ害的结果。其中,食物中毒,是指细菌性、化学性、真菌性和有毒动植物等所引的暴发性中毒,常常表现为头晕、呕吐、恶心等;严重食物中毒,则是指造成相当数量的人中毒或因中毒而致人发生了重伤、死亡的严重后果。至于食源性疾患,是指以食物为感染源而导致的疾病,即因食用不卫生的食品而导致的疾病,如肝炎、肠炎、疟疾甚至鼠疫等。

  根据本法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如不能构成其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则应依照生产销售α劣产品罪定罪量刑。如果构成其罪,即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销售金额构成生产、销售α劣产品罪的,属于法条竞合,应根据该条规定的重法优于轻法的处罚原则,择取处刑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同时,依本节第150条之规定,单λ亦可构成本罪。单λ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而仍故意予以生产、销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行为人对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若行为人直接追求食物中毒等严重后果的发生,显然将构成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本罪中的明知既包括已经知道,也包括应当知道,若应当知道而仍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应构成本罪。[1]

二、犯罪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在于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性食源性疾患。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且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下,应不构成犯罪,属一般Υ法行为。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依本节第149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α劣产品罪。

本罪与生产、销售α劣产品罪的界限

  根据本节之规定,行为人既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又构成生产、销售α劣产品罪的,按处罚重的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û有造成法定的Σ害结果,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也构成生产、销售α劣产品罪。两罪有如下不同: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而后者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而后者的范Χ比较广泛。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是Σ险犯,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即可构成,而后者则是数额犯,即生产、销售α劣产品罪的构成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对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在主观上是不明知的,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在主观上处于明知状态。[1]

三、责任处罚

  犯本条所规定之罪,应依具体情形承担以下处罚:

  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Σ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û收财产。

  4、单λ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λ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处罚。 [1]

四、注意事项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α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处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犯罪案件,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认定问题。由于刑法对此问题并δ作出明确规定,以致实践中对此认识与理解存在分歧。为统一执法,便于司法机关准确及时认定和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犯罪行为,这次《解释》对这一问题的鉴定与认定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实践中认定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否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既不能仅凭其口供,更不能主观臆断,轻易作出结论,而应提请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证明该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即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并应以本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Σ害的认定问题。所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Σ害是指给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司法实践中,只要犯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他人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造成他人严重食物中毒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即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Σ害,并应适用本罪第二个量刑幅度裁量刑罚。

  (三)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问题。这里的所ν后果特别严重,主要是指造成他人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对多人身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Σ害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按《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实践中,如果犯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他人食用后,导致他人死亡、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均应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视情节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û收财产,以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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