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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结婚登记,彩礼应当退还

离婚2011-03-02|人阅读

谢某(男)来信说与王某(女)自由恋爱,于2007年6月由双方父母主持,按农村风俗办了酒席,拜堂成亲,但未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然后两人在一起同居生活,2009年2月生一男孩。婚前,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了彩礼计人民币15000元。现在,两人因感情出现问题,两人已分居了,小孩现由女方抚养。谢某现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问能不能要求女方返还彩礼15000元,小孩应由谁抚养?

对于谢某与王某这种双方都没有配偶未办结婚登记便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是非法同居关系,不存在要求离婚,属非法同居关系。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谢某不能以离婚为由提起诉讼,但可以子女抚养纠和返还彩礼提起诉讼。对于女方婚前索取的彩礼,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谢某与王某到现在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谢某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同居前索取的彩礼。至于小孩抚养权,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的规定,小孩现在还未满两周岁,所以,一般情况下,小孩应归女方抚养,但是,如果男方条件好,女方又同意,也可由男方抚养。不管是那方抚养,对方都应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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